师生评委评标 结果是否有效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12-05 11: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A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医学设备采购。招标结束之后,一未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质疑,随后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认为,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要求评标专家独立对招标文件进行评价,可是本次评标委员会中,有一位评委是另外两位评委的老师。由于师生关系的特殊性,老师的评判足以影响学生的最终打分。并且,本届评标委员会由五位评委组成,构成师生关系的评委超过了半数,也就是说,这三位评委的意见足以影响整个评标结果。因此,该供应商主张此次评标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标。
A省监管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在此次评标过程中各评委都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独立评标,因此认定评标结果真实有效,对供应商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拿到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供应商仍然不能理解。那么,这个案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监管部门的决定是否站得住脚?
独立评标究竟指代如何
对于评标时的回避原则,财政部18号令第七条做了这样的规定:“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可见,回避原则并没有对评委之间的关系进行要求。
对于法律的这种处理,重庆市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解释,这是由于财政部18号令同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进行独立评标的原则。那么,“独立评标”究竟指什么?杜香序说:“它意味着评委在评标的时候不应互相沟通,而是独立行使权利。”评判一个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主要看每个评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评判一个评标结果是否合法,关键要看评委是不是进行了独立评标,评标过程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两个条件都符合,评标结果就是有效的。
看来,如果上述案例中师生几人都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委资质,他们的评委地位应该被承认。但问题是师生关系是否会影响独立评标?A省采购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查阅了三位评委的打分纪录,发现三位评委所打的分值中,不但各分项得分不同,总分也不相同。采购办认为这足以说明他们并没有彼此影响,而是进行了独立评标,遂做出了不予支持投诉的判决。
杜香序同意这种判决。他认为,A省监管部门的做法不仅适用于具有师生关系的评委,如果评委之间的关系是夫妻或者是父子等,同样可以如此处理。
抽取专家环节应做预防
虽然监管部门的处理从法律规定上看是站得住脚的,但是供应商仍然不甚满意。这肯定或多或少地打击了投诉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那么,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呢?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侯梦军说:“若想在采购后续环节不出现这种问题,应该在专家抽取时进行把关。” 侯梦军所说的“把关”,意思是在抽取专家的时候,如果发现了专家之间具有师生关系,应该让“老师”回避。侯梦军认为,法律虽然没有对专家之间的回避原则进行规定,但是为了防微杜渐,监管部门应该主动实行回避制度。尤其是感情因素和惯性思维,让师生关系更加特殊、敏感,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评委搭配总给人以不够安全的感觉。供应商事后进行投诉,也是人之常情。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红旗也同意侯梦军的看法。他说:“河南省政府采购处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让师生关系的评委进行回避,就是两个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委也要回避。这样做,是为了让采购顺利进行,防止后续问题发生,尽量做到让采购当事人各方都满意。”
侯梦军和王红旗也都同时表示,如果在采购之后才发现或者有人举报评委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并进行投诉,A省监管部门的处理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前期工作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短评:
特殊关系 当断则断
参加过庭审的人在开庭之前都会经历这样一个环节,法官宣读一系列注意事项,其中有一大段文字是关于案件审理的回避原则。当然,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只对法官和案件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回避要求,并没有规定法官之间还要进行回避。有些学者发出了疑问,如果法官和法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审判是否会受影响?
同样,在政府采购的评标阶段,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也仅是限定了评委和当事人,对于评委之间是否要进行回避未作要求,所以才有了上述案例的发生。
其实,许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确或多或少会影响评标结果。比如评委之间的关系是父子,或是多年合作的搭档等等。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师生关系,更是特殊中的特殊。评委们若真的不自觉地把“尊师”的优良传统带到评标中来,也不难理解。某省政府采购办主任还向笔者透露,有些时候,并非只有利益能让评委做出倾向性评判,感情也是导致评委不独立行使评判权利的重要因素。
看来,立法者们应该把目光放到这个问题上了。或许目前各地的尝试,已经为立法者调整法律开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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