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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6-12-05 11: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所谓询价,是指采购人向通过随机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作用和发送对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所以,询价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它仅限定在政府采购货物时使用,而且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不能适用。由于有这样一个限定和前提,询价通知书则是一步并作两步走,它代替了招标采购中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既有招标公告的告知功能,又有招标文件的要约功能,供应商一旦响应,其询价通知书就成了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其要约功能大于告知功能。所以,将询价通知书列为合约类。
 
  由于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询价通知书的发放对象是有法律规定的。它必须向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或确定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为对象发放。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限定呢?由于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供应商较多,价格也是“做穿了的”。但也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能接到询价通知书,接受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其资格条件必须符合要求。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采购人规定的“特定要求”。

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询价通知书的结构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的采购活动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标的的简介和合约的基本条款;第三部分为回执。

  第一部分 主要内容有编号(编号按前面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标书收受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货款支付时间与方式、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有标的物简介、报价单、服务承诺等。

  第三部分 主要内容为回执。设计回执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定供应商是否收到了询价通知书,防止供应商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送询价通知书;二是在管理部门考核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法操作时,采购代理机构有凭证证明确实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送了询价通知书。在询价过程中,是否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和发询价通知书后而没有三家供应商响应是两回事。

注意事项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只对询价方式运用的前提、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询价通知书的发送时间、供应商的响应时间、评审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但如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还是供应商响应的时间,都应统一,便于供应商响应。供应商确定的方式有两种,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和按排序的先后轮流抽取。此外,从发送询价通知书到评审,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但应保证供应商做标书的时间,其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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