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投诉处理遭遇“法”的碰撞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2-06 11: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可在评标报告出来之后,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时,认为这是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的,于是要求某排名靠前的供应商提供,无果。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遂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证件无需提供,于是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合法性,并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地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驳回供应商的投诉。

  类似投诉的发生并非个案。比如“入网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涉及,但却又非常必须。那么,究竟是供应商有理?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合法?监管部门该以什么为处理依据?如何处理更为妥当?有类似情况该如何避免?

正方:法律强制的必须提供

  许多人认为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比较合理,因为在提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就是说,以此为依据,即便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特别的明细规定,最基本的资格证明还是需要的。

  一般来说,评标时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但是,河北省外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孟玉认为,在评审报告出来之后,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的过程中,按照惯例,采购人有权全方位地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并要求供应商提供齐全的证件,即便是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到的证件。

  上海市某法律专家介绍:“如果法律上强制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的证件,即便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是招标文件有漏洞,但原则上讲,供应商也应该提供。”

  也有人认为,招标文件不可能把投标供应商的所有资格条件全面描述出来。“但供应商起码需要具备合法销售产品的资质,其参加投标的产品应该是在中国市场上合法销售的产品,而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就是其合法产品的证明,这是供应商销售产品时所必备的。监管部门在处理类似的投诉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刘芬说。

反方: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与正方观点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不少人认为:“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评标的法律依据之一。”“招标文件既然没有规定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某个证件,就不应该在评标报告出来之后又向供应商提这个要求。”

  这是不少供应商的观点。
 
  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认为:“标书一经卖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标书中没有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某一证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没有拒绝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的权力。否则,容易引起他人怀疑是由采购人对该供应商不满意造成的。”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资格条件还是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副总裁荆贵锁认为:“因为如果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要求的供应商需要具备的资质,供应商都需要提供证明文件,这有点不现实。投标供应商只要响应招标文件就行。招标文件要对供应商的所有资格条件都进行明示,否则,不能算作实质性要求。”
 
  所以,不少人建议监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来处理。

建议1:可作废标处理

  在类似的案例中,因为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规定的问题,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生冲突。如果供应商根本提供不出该证件,或供应商较真地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自己就拒绝提供,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在不少人看来,这样的处理决定似乎不是十分妥当,应该采取其他更好的处理办法。

  法律专家介绍:“如果供应商不提供,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毕竟招标文件是有缺陷的,这个时候可以采取废标的处理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杨小平也认为:“如果该证件是供应商投标所必须的,招标文件又没有写,采购代理机构应首先承认是自己的工作疏漏,向供应商道歉,以求理解,甚至为了公平公正起见,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建议2:尽可能细化招标文件

  究其原因,类似案例的症结就在于招标文件的完善与否。虽然有人说招标文件没有提到的相关证件,不一定就说明供应商不需要提供,供应商无论如何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件。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把供应商所需要的所有资格证明都规定得一清二楚,或许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纷会少一点。

  法律专家建议,一些必须的条款还是应该具体细化到招标文件中,尤其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这一关键证明,更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不然很容易出现问题。

  “严格意义上来讲,招标文件应该尽可能地完善,把供应商需要提供的所有证件都写在标书里,甚至采购人在确认采购结果时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这一细节,也应该写在标书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韩孟玉说。 
  
短 评

  完善招标文件是根本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此类投诉的过程中,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这是令不少监管人员头疼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但又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投标供应商必须响应招标文件。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有漏洞,法律强制规定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又是必须的,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但如果因为招标文件本身的缺陷,导致政府采购过程或者政府采购结果出现违背公平竞争的情况,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可以建议修改招标文件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文件一旦售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这种前提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供应商投诉时,究竟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这里不存在着绝对优先权问题,但是一个最基本的准则是招标文件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最根本的是招标文件应该尽可能地完善,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政府采购。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