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寻租黑手靠制度
作者:潘玉欧 张铭蔚 发布于:2006-12-07 09: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制度理论上要求从事及管理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没有营利动机,显然不可能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具体包括设租与寻租,两者实际是同一过程的两方面。寻租过程,是“权钱”交易的过程,设租是从“权”到“钱”,寻租则是从“钱”到“权”。
政府的采购行为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了多方面的利益,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以期通过权利的分离,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虽然从理论上看杜绝了寻租行为的产生,但实际执行时,可能由于管理水平的落后或某些人为原因造成与制度设计初衷存在差距,从而产生了寻租行为。纠其原因,主要在于:
委托代理是根源
激励不相容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一般是以公有产权代理人的身份行使职权的,权力范围相对广泛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这些职权带来的巨大租金来源,对承包商和供货商具有极大的诱惑力。由于政府官员是公共资产的代理人而非所有者,他们对资产不能享有法律上的剩余所有权,于是创设租金就成为他们获取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这种情形在政府采购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及包括我国在内的转型时期的国家里普遍存在。
政府官员也是理性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使得他们不可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动。委托人和代理人因为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必然会导致两者之间激励不相容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在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信息存在不对称。代理人一般是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委托人要获得相应的信息,必须付出更高的成本。
因此,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代理人,这就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委托目标提供了可能。
契约不完备 签订契约是规范双方行为的一种方式,但因为契约不可能包括所有未来的情况和不可知因素引起的事件,也就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双方责任。对政府采购而言,这种不完备契约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项法规(法规不可能十分精细),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留给采购官员充分的自由处置权。这种不完备契约的存在也为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提供了条件。
利益驱使是动因
寻租过程是一种利益交换过程。政府采购人员不正当地运用采购物品的权力设租,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人员寻租,同样也是为了获得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刺激了社会物欲望的增长,如果没有崇高的理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约束,当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时,就构成了寻租的内在必然性。利益驱动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终经济动因。
监管不力存漏洞
制度由人执行,尽管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极其严密,但仍存在腐败和不公平的现象,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在所难免。政府采购制度理论上要求从事及管理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没有营利动机,显然不可能。但要防止腐败和不公平,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仍必须构建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防范寻租有措施
限制代理人的权力,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 寻租理论认为,寻租活动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租金和寻租的产生是由于政府实行了市场进入限制而造成了有租可寻的稀缺机会。
从对经济学的研究发现,减少和消除租金的策略大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缩小政府规模,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设租和市场主体寻租的机会;二是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地区间和企业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消除寻租现象,应允许全体社会成员和生产单位平等地获得由政府干预市场所造成的稀缺价值的平均额或机会,并使之制度化;三是建立健全租金消散机制,尽可能地以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如在存在着大量租金的政府采购领域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较大的招投标制度以减少租金。除了尽可能减少和消除租金之外,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在控制寻租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建立健全相应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以前的法律规范,对设租者、寻租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往往比较偏重行政处分,起不到良好的警示作用。而《政府采购法》在追究采购实体、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有所加强,其威慑作用也有所增加。与此同时,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也就是说,在未来更加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无论是寻租还是设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建立有效的内部、法律和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采购主管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之间的监督检查,通过内部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使得整个采购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这是搞好政府采购的制度保障;法律监督是从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外部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约束,以达到法制化管理的目标,这是搞好政府采购的法律保障;社会监督是指各职能部门应制定对外信息发布的制度和办法,定期将采购信息、法规、制度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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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寻租相关的几个概念
租金 寻租行为中的“租”(rent)也称“租金”,其经济学概念在历史上最初表现为农场主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报酬。土地作为一种投入的生产要素,在供求关系中表现为供给刚性,而外界对土地的需求量又非常大,因而便产生了最原始的租金概念——地租。
现代寻租理论所探讨的租金已将地租的概念一般化为经济租金,指那些缺乏供给弹性的要素为其所有者带来的超额报酬,而一切利用权力配置资源以获得超额利润为目的的行为都被称为寻租行为。具体到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租金主要是指缺乏供给弹性的采购指标。
寻租 经济学界认为,寻租(rent-seeking)是人类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非生产性活动。也可以将寻租定义为:寻租是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寻租主要表现为非法的权钱交易,它或者以行贿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垄断特权,或者以回扣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平价生产要素和商品以及向国有部门以市价推销伪劣产品。政府采购是政府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的采购,因而政府采购是世界各国寻租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领域之一。
设租 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需求障碍,进而营造获得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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