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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对低于成本价竞标者说不

作者:玫昆仑 发布于:2006-12-07 10:39: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报载,世行贷款投资的华南某条高速公路宣告停工,施工单位连连叫苦,标价太低,根本没有办法干下去。据悉,这条公路的报价仅相当于标底的70%,这种不计成本的投标行为令国外建筑商们也困惑不解,尽管低于成本价竞标早已成为了招标投标工作中公开的秘密。

  本来,招标投标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投标人是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对手,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主要集中体现在价格上。实行招标投标,中标价越低,对招标者来说当然越有利。但是,万事都有个度,如果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将会迫使中标单位通过降低产品质量、降低用材标准、甚至偷工减料等途径来确保其预期利润或成本。也许你会说,不是有监理单位的严格监管吗?但是现实工作中真正实行监管的又有多少?即使实行监管,而报价太低,往往也会造成中标单位亏损经营。长此以往,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有序与健康发展,同时,还会诱发一些中标者进行“转包”中标工程,从而助长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腐败行为。

  其实,《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这里所讲的低于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必须支出的“个别成本”。显然,《招标投标法》是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的。再说,实行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采购市场性的本质要求,但并非其惟一目的,它还是为了铲除腐败的源头,促进廉政建设,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促进有序市场经济的形成等。因而,不能把政府采购看成单纯的“买东西”,重要的是为了建立一种规范化、法制化的制度,从而规范采购行为,使应该花的钱,一分不能少,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如果单纯追求节约率,有悖于招标投标宗旨,诱发的低于成本中标行为,更有悖于《招标投标法》。有鉴于此,对低于成本竞标行为,我们监管部门要勇敢地站出来,大胆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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