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府采购:最需要做三件事
作者:薛寿唐 发布于:2006-12-11 15:1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由于《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其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有待于由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因此,当前政府采购工作最需要做的有三件事。
制定推行规划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政府采购在我国推行也不例外。
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有多级政府以及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等诸多因素,政府采购推行工作必须要考虑到阶段性、不平衡性、完善性、层次性和国际性等问题。面对这种环境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就应该制定一定时期的工作规划,明确该阶段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步骤,不同地区和层次政策的差异措施,调整政府采购各参与者的责、权、利相称的措施,以及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等等问题。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个好的工作规划,是做好一件事情的根本保证。我国现在正处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始阶段,所以制定政府采购推行规划刻不容缓。
出台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法》已实施三年,由于该法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以细则或条例进行细化。笔者认为,应该在制定政府采购推行规划的基础上,以规范政府采购各参与者的利益行为为中心,理顺政府采购各参与者的责、权、利相称问题为目标,建立各参与者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落实到实处。明确政府采购六大环节:预算、计划、采购、合同、验收、支付各环节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特别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集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监督,同时也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监督和管理机构分开设立,防止监管机构灯下黑的现象。
完善配套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推行和改革需要许多相关的制度相配套,目前特别重要的是首先要加快预算制度改革。这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应加大力度尽快实行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没有预算的项目不予预算拨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其次要制定机关、事业和团体的设备配备标准。
采购人只能按单位工作性质,按标准进行设备配备,真正使设备配备制度化和规范化,避免采购人的随机采购和浪费采购。三是制定品牌评审加分标准,市场上的品牌本身就有无形资产,品牌也是信誉的一种保证,不同的品牌其市场价值是不一样的,因此在评审中的分值也要有所体现,这样才能实现不指定品牌招标。四是要明确对中小企业等的扶持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总额中,中小企业等要占一定的比例份额。五是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视其情形,采取警告、罚款、取消资格、上黑名单数据库等措施,引导和提高供应商的诚信度。(作者系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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