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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务之急是统一集中采购机构设置

作者:陈钢 发布于:2006-12-11 17:1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行政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作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三项主要内容之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改变以前分散采购所形成的种种弊端,以规模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于1998年12月组建成立,长期致力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公开采购程序,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开展;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各种采购方式,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结合采购工作,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逐年扩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二是配套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跟不上,甚至错误理解为招投标就等于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诸多盲点,缺乏执行依据;三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之间尚未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形成关系清晰、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健康有序的运行机制,在执行中采购人权利大,责任少;四是集中采购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采购法进行设置,形式多样、管理混乱,少数省市甚至完全企业化管理,把社会中介机构混同于集中采购机构,直接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造成许多政府采购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出现,《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在具体执行每年制订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过程中不严肃,认为部门特殊就等于项目特殊,很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规避、逃避政府集中采购,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乏力,令人费解。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改革初期仍应当坚持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采购为辅,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当务之急是要统一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完善采购制度,加强依法采购,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效率。 (作者系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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