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发售时限应统一设定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6-12-13 10:12: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投标由于没有统一设定招标文件发售以及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限,容易引起供应商投诉,而且影响政府采购的采购周期。
“时限”不统一派生的问题
等标时间超过了法定的二十天。《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分别对“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定的等标时间其宗旨是让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充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若不统一设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限,就会出现投标人在等标期内任何一天均可购买招标文件,若投标人是在等标期最后几天购买的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有疑问且需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澄清时,容易使采购周期无限期延长。假定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是在招标代理机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第十五日购买的招标文件,第十六日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且需要答复,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七日作出书面答复,此时,开标时间就要再顺延十五日,等标的时间前后相加为三十二天,超过了法定的二十天。若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在第十日发现仍有疑问且需要答复,开标时间就需要再顺延十五日,等标的时间前后相加就为四十余天。有些项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复而推迟开标时间,循环往复使等标时间无限期延长,进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生了冲突。有些政府采购项目,如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中的货物项目,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相关的手续时,既要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又要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没有统一设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限,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年1月18日)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这样就会出现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由于监督管理部门不同,对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也就不同。当一些基本建设工程或基本建设工程的货物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时,一旦发生投标人投诉,一个问题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认为是违规的,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却是合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若不统一设定公开招标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限,就会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出现冲突。
解决办法
统一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时限是规范管理的需要。一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限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法定的二十天的等标时间给外地的投标人留出了充分的了解项目情况和制作标书时间,在等标期内的后期任何一天均可获得招标文件,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在等标期内无限期地允许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使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答复也无限期地推迟,最终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周期。
三是统一设定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限,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对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限作出统一规定。在我国目前的实际工作中,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及基本建设货物政府采购,既要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又要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鉴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已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限作出了“……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的相应规定,为了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提出相应的要求,即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总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统一设定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限,对于规范政府采购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者系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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