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怎么写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6-12-13 10: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单位欲采购一系统集成设备,由于本单位认为此项采购涉及机密信息,特此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即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批准。”
以上是某采购人向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看到了这份申请,监管部门会如何批示呢?有关专家表示,这份申请面临的处置将是被驳回,因为“撰写十分不规范”。据悉,由于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不够规范而被驳回的情况,目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十分普遍。深究其原因,不是采购人不想进行规范撰写,而是对如何规范不得要领。采购人不能够充分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就不能达成自己的初衷,给监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困扰,有时还会影响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那么,一份规范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究竟应如何写呢?
要求必须合法
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进行严格要求,目的是为了监管部门能够做出更正确、更及时的审批,防止某些采购人逃避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河北省财政厅韩孟玉指出,要想出具一份规范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首先必须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因为法律对公开招标之外的几种采购方式如何适用进行了规定。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列举:“(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韩孟玉说:“有些采购人用了大量的词汇在申请书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理由中却没有一条是法律规定的情况,这样的申请一定会被驳回。”可以看出,采购人在撰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采购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既使符合,撰写申请书时也要注意对法律进行套用。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采购方式变更的依据。
理由阐述必须充分
采购人在完成了套用法律这一步骤之后,仍然有可能写出不合规定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究其原因,可被归纳成两个方面:一是对方式变更理由论述得不够充分;二是对自己提出的理由拿不出有力佐证。
有些采购人在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中写道:“由于采购时间紧急,因此申请改变采购方式。”但是,该采购人对时间如何紧急却未进行表述。监管部门对此就会有疑惑了,究竟怎样才算时间紧急?是项目采购时间剩下一个月还是只剩下一个星期?所以,采购人不详细说明,监管部门是不能够做出判断的,这样的申请严重不符合要求。
有些采购人虽然在申请中详细阐述了变更的理由,但是却拿不出强有力的依据来佐证。文章开头出示的申请书就属于这种情况。广东省某市采购办主任说:“采购人往往从主观意志出发,忽视了支持理由的依据。例如某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涉及信息的保密,却拿不出保密局的相关证明文件,这样的申请将不被承认。因为监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不能以采购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明始终是审批工作考虑的重点。”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表示,在工作中遇到的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理由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采购时间紧急,二是品牌数量不足。对此,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采购人如何进行申请做了严格规定:如果申请理由是采购时间紧,采购人必须在申请书中出具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文件,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进行证明;如果申请理由是品牌数量不足,采购人必须同时出具招标公告发出之后,投标供应商参与情况说明。如果在发出公告之后,投标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监管部门才对“品牌数量不足”的理由给予认可,否则,采购人以市场调研等情况为由提出的品牌数量不足,将不被监管部门承认。
评 论
规范 从监管部门自身做起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采购人反映采购监管部门审批采购方式不规范,类似理由的申请,有的退回要求重写,有的就干脆一次性驳回,而且审批期限时长时短,有时候期限过长影响了正常采购。
的确,在要求采购人严格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撰写格式的同时,监管机构应该首先从自身做起,规范工作,形成制度。据悉,广东省某市政府采购办在其网站上专门开辟了采购方式变更专栏。采购人递交变更申请,监管部门下发变更与否的批示,都在此专栏予以展示,其他采购人或供应商随时可以浏览。该采购办在批复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还严格把握住两个原则:如果是采购人对自己的采购项目考虑不够全面,仅从片面的理由出发认为应该转变采购方式,结果导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采购办将坚决对此申请予以驳回;如果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理由合法,但论述不够充分或者缺乏相关证明文件,采购办将对此申请予以退回,要求采购人重新撰写。这样一来,监管部门就能够把握住审批的尺度了。另外,该采购办还严格规定了审批采购方式变更的时间,即采购办必须在采购人递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批示。这样,无论监管部门如何批示,都不会影响正常的采购,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
规范的工作一定会有收益,该采购办的做法值得所有监管部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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