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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投诉 诚信采购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2-14 09: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A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有伪造嫌疑。”供应商B在A成为第一预中标供应商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这样的质疑。代理机构遂让A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A拒不提供,并且投诉采购代理机构,理由是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复印件,代理机构在预中标结果出来之后,又要求自己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原件,这是对招标文件做了实质性修改,不合法。

  当地监管部门做出了驳回A供应商投诉、A两年内不准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呢?监管部门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代理机构做法合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正是依据这一条,A投诉了采购代理机构。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要求A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吗?

  某地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及时要求A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的行为是合法的,是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排除。 

  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戈新美认为,既然B质疑A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是伪造的,采购代理机构当然有权利要求A出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核查原件以鉴别其真伪,这只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供应商质疑时收集证据的必要手段,与修改招标文件没有关系。

供应商诚信为本

  经调查,当地监管部门了解到, A还没有拿到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根本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其提供的复印件确实是伪造的。让人不明白的是,在这种情况下,A怎么还敢去投诉采购代理机构?

  “铤而走险,投机取巧是部分供应商投标时的一个心理。”某官员这样解释:“具体到本案例,招标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证件原件,本是为了方便供应商,结果供应商却在这上面做手脚,实在是不应该。”政府采购活动是公开透明的,一旦有不公平不合法的事实存在,并且危及到另外具有维权意识的供应商,不法供应商的违规事实很快就会暴露,不但自己中标的愿望落空,而且等待自己的还有法律的惩罚。所以,无论怎样,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多点胜算。

说法教育有必要

  本投诉案例并不复杂,主要是因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对政府采购秉承的公开、公平等原则不甚清楚,所以监管部门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但鉴于类似的投诉屡屡出现,监管部门在对供应商进行严格依法处理的同时,很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比如,可以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保证供应商无机可乘。另外,监管部门在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可以向供应商讲讲政府采购所遵循的一些原则,教育供应商摒弃弄虚作假的作风,依法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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