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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拒认“第一”怎么办

作者:小瀚 发布于:2006-12-14 10: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但个别采购人依法采购观念淡薄,评审结果如果与自己的预期有出入,就执意否定评审结果,坚持选择自己青睐的“第二名”。这不仅否定了合法的采购结果,而且还破坏了专家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种情况令许多集中采购机构颇为挠头……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或许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他们的做法是:

  当采购人不按评审的顺序选择第一预中标人时,要以合理合法的依据说服第一预中标人,而且一切后果由采购人自己承担。

  采购中心负责召集纪检、监察、监管人员和专家,就采购人要求集中进行论证答疑,拟被放弃的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必须到场。

  第一预中标人提出疑问,让采购人说出自己选择和不选择的理由。如果采购人以充足的理由令第一预中标人无话可说,承认采购人所述在理,其观点也令与会各方信服,各方就签字确认答疑论证结果;否则,不支持采购人的选择。在此过程中,采购中心只是组织者,记录现场实况;所有监管部门人员也不发话,只是监督过程是否公正。

  门头沟区采购中心主任陈永认为,这其实是把对采购人的询问公开化处理了。以答疑论证的方式提前化解了可能发生的质疑和投诉,所以门头沟目前还没有因为采购人选择第一位以外的预中标人而引发的投诉。陈永说,采购人毕竟是用户,如果理由充足,应该尊重。采购人可能确实已经掌握了自己放弃选择的那家供应商的短处,以长击短,最终落标供应商也会心服口服。

  但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者说,这只是采购中心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是应对强势采购人的无奈之举。关键还是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这一方面需要法律作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要集中采购机构自己强身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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