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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公正应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

作者:关利军 发布于:2006-12-14 11:00:00 来源:消费日报

  众所周知,招标文件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数量和最终的采购结果,因此必须要规范在工作中的政府采购行为、建立有效地招标论证制度。 

  招标文件出来以后,很多供应商跃跃欲试、摩拳擦掌,他们信心百倍地准备接下任务为创收而开始奔波、努力。也有不少供应商看着标书感到狐疑和无奈,信心反而不足。因为这里面有许多的问题和技巧。的确,一份格式规范且内容合理的招标文件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采购秩序,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是大多数供应商热切期盼的。而一份内容含混、格式杂乱的招标文件极可能“藏污纳垢”,招标采购单位故意“设局”,暗助“意中人”,此类招标文件迎合了特定供应商的“胃口”,却让大多数供应商“反胃”。所以,招标文件是否公正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实质响应的可能性和最终采购结果,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 

  对于招标文件的认识,大家也有不同见解,其实不管怎样去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意向,都能够明确向我们说明,招标文件的论证决不仅仅是专家们的事。因为在招标上我们提倡的是“三方论证”,即:“我方论证”(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招标采购单位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检查,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写质量,招标文件的编写、审核、校对等诸环节工作应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他方论证”(由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挑毛病”,一方面要在出售前论证,在招标文件正式出售前应广泛征求不确定供应商的意见,招标文件的初稿可发布在媒体上;另一方面要在出售过程中修正,在招标文件出售过程中应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及时作出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方论证”(由技术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性论证”,技术专家应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与招标采购单位和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论证的重点是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是否与标的规模匹配,采购项目清单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问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制造商控货问题,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评标要素及标准是否合理)。当然,在这之中还有一个制作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检查主要论证招标文件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上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对不同供应商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购问题,投标、开标、评标的程序是否明确,中标供应商确定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看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中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用词是否准确到位。还有就是看其具体的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投标保证金及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称,招标文件售价是否合理,有无营利倾向。这些对于招标文件的确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搞好招标文件的论证,就能够有效遏制“违规暗流”。招标文件单纯由招标采购单位“全权操办”,将使心术不正,图谋不轨的人违规操作有了方便之门,对一些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想投标的供应商也只能“无条件接受”,否则将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似乎成了违规操作的“保护伞”和“合法外衣”,但是一旦建立了论证制度,即便不能彻底堵死,相信欲行不轨的人也不敢明目张胆。而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建立了合理合法的招标文件论证制度,就能够规避“模糊操作”。它会使政府采购的操作过程更趋公开化和透明化,参与的部门和人员多了,招标采购单位定会压力倍增,一丝不苟,加强内控,苦练“内功”,违规操作和集中腐败的危险系数相对就会大大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工作推进势必就得到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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