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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拿需求作挡箭牌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12-18 13: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记者参加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一个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活动。项目简介、导入投标数据唱标、宣布评标原则,一切井然有序地进行着……但开始评标时却出现了难题。一共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两家的投标报价均一定幅度地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怎么办?评审专家分析,超预算的两家无论技术实力还是服务承诺都占明显优势,而重新采购从时间和经济成本考虑不划算,所以建议采购中心当即向采购办申请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征询采购人代表意见,说如果没有超过采购人的预算底价仍可以按公开招标方式继续评审,采购人代表看了看坐在一旁的记者却未置可否。就这样,评标室内大家一时陷入僵局……

遮遮掩掩羞见人

  采购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同时走出评标室,记者卯足劲儿想探究最终这种情形到底如何处理。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再次进来时,却以主任认为无关人员不宜停留在评标室为由把记者“清理”出评标室。后来记者才获悉,其实是采购人认为记者见证评标过程不妥,而越俎代庖“行使”了主任的权力。最终,记者通过网络了解了此次采购结果——“中标公告公示”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中标”。这就是采购人代表难以启齿的“选择”吗?专家和采购中心为什么就不能对采购人的无理要求说“不”呢?难道只有这样做才能满足法律所说的需求?

  此次采访中,记者不仅遭遇了被采购人代表借采购中心之口“赶”出评标现场的尴尬,而且当记者在评标室外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请教项目的有关细节问题时,采购人代表一直站在一旁警惕地听着。这位采购人代表最后还声明,采访文章出稿后,也要让采购人的有关人员审核一下……难道监督舆论报道也是采购人的需求?

挑挑拣拣是常态

  “这是否有姑息纵容之嫌?”面对记者的疑问,该采购中心主任无奈地说:“这几乎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常态,类似的事情绝不仅仅发生在我们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中,更不止于这个采购人的这一个项目。” 

  该主任解释道,采购需求是由采购人首先提供的,如果他们的地位高,作为采购中心不好控制。而实际中,大部分采购人在采购之前已经有了自己的“意中人”,他们会巧妙地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条件。因为有了相关供应商的介入,并非专业的采购人设定倾向性因素却很专业、很隐蔽。

  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他还举例说明采购人如何通过蓄意提高门槛来限制更多投标商参与。

  该采购中心曾经组织操作了一个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人在技术方面的要求非常高,要求必须具有安全集成资质,而全市也就那么一家企业。采购中心说不能这样规定,否则会限制有效竞争,但采购人列举诸多理由来强调必须确保安全性,否则一旦出事,不易划分责任。

  还有一次采购门牌订制服务,采购人也设置了很高的门槛,提出供应商必须通过ISO认证,可是全市通过认证的只有一家。这位主任也很困惑,难道ISO认证就是品质的绝对保证?

前前后后把关严 

  听了记者的所见所闻,某采购中心主任揭示了答案:其实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采购人的一种倾向性选择,采购人已事先向价格最低的供应商透露了招标文件价格,采购人代表既不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又不同意重新采购,就是因为担心自己中意的供应商遭到专家淘汰。采购人不采纳专家建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实践中,采购人在开标前、评标中、开标结束后的权利都游刃有余。在开标前,很多厂商会争先恐后地去联络项目的负责人,以求对自己有一个“良好的印象”,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某种倾向性标识;在评标环节,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来了,代表来了,领导往往也都来了。他们的说辞经常是领导很重视此项目,所以要亲自来了解一下情况。面对这些堂而皇之的借口,采购中心能说什么?采购人还可能在评标环节有意无意地发表对某些厂商的看法,从而影响专家的评标;而在开标结束后,有的中标产品可能会被替换;很多采购人对自己不满意的结果,还会拒签合同,同样让人很头痛。那么采购人的这些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到提出采购需求和制作招标文件再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权利规定可谓滴水不漏,但却没有说明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行使权利,采购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才是采购人为所欲为的根源。”某省采购办公室主任客观地分析说。 
 
短 评

  监督而非干预 
 
  “采购人根本就没必要再参与评标,因为需求是他自己提出的,采购人的需求已充分体现在采购文件中。”

  多数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是影响采购结果的强干扰因素,他们不应再参与评审。一个是他们没有参与的必要,另一个就是参与往往为其创造了左右采购结果的机会。据悉,现在纵然有了电子眼等录音录像设备,但采购人对专家的明示或暗示还是不可避免,一句话或一个眼神专家就可以心领神会。尤其是一些责任心不强的专家,总是抱着“反正是采购人使用,迎合你的要求,我也不会承担责任”的不负责任心态。

  有人认为,说来说去,还是采购人的定位有误。采购人是采购标的的使用者,是接受服务的对象,采购用的是国家的钱,所以,无论是监管部门、操作部门还是采购人,首先都得为国家负责。有人建议,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前提,采购人就不能再插手采购事宜,他应该跳出来扮演一个监督者的角色。采购人应该监督:监管部门是否有效实施监督了,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依法规范运作了。

  但现状是采购人发言权很大,在个别领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纵容下,他们喜欢以需求作挡箭牌,把自己的权利无限放大。于是有人说,倘若采购人不再插手采购而是全力监督,多一双监督的眼睛总比多一双伸向供应商的手来得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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