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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之我见

作者:樊顺成 发布于:2006-12-18 17:28:00 来源:重庆市城口县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作为国家管理支出的一项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除公务员薪金之外的财政资金管理上,其核心在于用好纳税人的钱,同时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买主,这块大蛋糕的分配对经济有着一定的政策导向功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政府采购的特定角色又是有效保护民族工业的措施之一;结合中国国情,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阳光操作体系,使其成为预防腐败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有效保护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防腐剂。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制度,是适应政府转变职能构建公共财政的需要而借鉴外国经验而仿效的,是以政府为主体对过去分散于各部门单位的采购行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趋利避害的公共支出管理模式,其法律制度设计和集中采购操作结果是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广大民众热情参与和工作迅速推开就是有力的证据。其规模尽管逐年增幅很大,虽然还远远没有囊括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的实际采购行为量,但其良好开局可见端倪。

  财政部国库司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各级政府去年每花的100元钱中,有8元是通过政府采购这种阳光下的交易完成的,政府采购2005年一年节省了财政支出380亿元,去年全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接近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37。1%,我国实施政府采购7年来,采购规模平均年增长77。9%。有人认为政府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反映了政府开支在扩张,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说政府开支在扩张的话,那不应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错,对行政管理费扩张应另有诊疗手段。恰恰相反,实行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费支出。

  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支出一般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占GDP的10%以上,而我国去年的采购规模才占财政支出的8%,占GDP的1。6%,实际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还远不只这些,大部分政府采购支出仍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七年多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采购规模迅速增长,反映了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民意性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有效性,但对比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出来看,采购规模还远未达到一个基本的理想值,扩大采购规模仍是当前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只要是带政府出资(公益性产品)性都应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触角首先应向工程类全面渗透,改变目前重货物轻工程的局面。在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采购范围中,工程类采购理应占全部采购的大头,但现在财政部公布的只占45。2%(这里面相当部分是网络工程等非真正意义上的工程),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站在全局高度看待这个问题,在《政府采购法》未修改前,理应将政府及其各部门掌的各种建筑工程、农林水路广场工程及其他公益性工程全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不能让工程类项目游离于政府集中采购操作监管之外。其次是服务性采购应当有效规范。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我国各级政府开支中如会议、保险、接待、旅游、医疗培训等服务性支出已达到相当惊人的数字,而纳入集中采购的规模只占采购总额的6。7%,如能依照政府采购法规范其消费行为,不但能适当节约财政支出,同时政府采购的其他功能作用也是照样能发挥的。

  2005年占财政支出8%的采购规模能节支380亿元,如按财政支出30%对比,采购规模将提高近四倍,节支将是千亿元以上,这个采购效益是何等巨大,我们如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府又何乐而不为呢?扩大集中采购规模和拓展采购范围就是最大最直接的民心工程,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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