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无公告 监管举黄牌
某地进行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不久,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本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召开了项目答疑会。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对采购人欲采购的20多个设备,均提供生产厂家授权证明。在答疑会上,供应商们普遍对这一点表示出了异议,认为很难达到。最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现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把这一条款改为只有交换机须提供厂家授权证明,供应商们都表示可以接受。
答疑会结束的第二天,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答疑会上形成共识的这个条款并没有出现在会议内容纪要上,经查明,是负责现场记录的工作人员忘记把这一条录入。但随后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既然现场都已经达成共识,会议纪要中是否有体现也不重要了,现在进行改动反而很麻烦。在这种情况下,采购进入了评标程序。
采购结果公布之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位参加了项目答疑会却未中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所有设备的厂家授权证明,投诉供应商主张本次评标无效,应重新组织评标。
经过调查取证,当地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投诉有效,主张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标。
必须发文公告
“处理结果完全正确。”上述案例中监管部门的做法得到了业内人士的肯定。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召开答疑会是正确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在答疑会上决定的事项,尤其是更改招标文件内容的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更正公告,发给每个招标文件收受人。这也是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工作人员误以为供应商既然已在答疑会上与采购代理机构达成共识,即使没有书面文件也应自觉按此变更条款进行采购。殊不知口说无凭,没有书面证据,未中标供应商出于多种原因一旦在事后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肯定会给代理机构“判刑”。其次,参加项目答疑会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的供应商虽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没时间参加答疑会,有的供应商可能是在答疑会召开之后购买的招标文件。条件如果允许,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在其网站上对更正公告进行公示。
曹银发还强调了一点:“为防止在处理投诉取证时发生责任的推诿,监管机构还应敦促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发确认回执,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派代表亲自来领取更正公告。”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投诉,责任归属才会更明确。
招标文件是依据
在这个投诉处理中,监管部门坚持了一项原则,就是处理投诉以法律、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为依据。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向招标文件收受人发出了更正公告,这个公告也将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就可以对其进行考虑了。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李青也肯定了案例中监管部门的做法,她说:“处理投诉就是这样,必须以招标文件为准。有时即使招标文件规定得不合理,也只能将错就错。”
在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就属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操作,供应商投诉是完全成立的。尽管投诉供应商已经参加了项目答疑会,造成了案情的特殊性,判定投诉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觉得委屈,但是必须明确的是,除去法律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任何情况、理由都不能成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秉公执法的正确,同时也希望采购代理机构吸取教训,不要再遭遇“委屈”。
短评:
向报复和搅局说再见
上文的案例有一个特别之处,这也是为何采购代理机构会对投诉处理结果感到委屈的原因:投诉人竟然是参加了项目答疑会的供应商。既然已经参加了项目答疑会,该供应商就应对更改事项完全清楚;既然完全清楚,又为何非要提起投诉?
供应商的投诉虽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支持,但是可以预见,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重新评标时,仍然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虽然中标结果可能会不同于第一次,但可以肯定的是,标还是那样评,费用还得再出,时间已经耽误。
诚然,上文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的确不妥,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属应该,但供应商的做法也不敢恭维。其实,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个别未中标供应商或因为委屈,或出于报复心理,或存有“既然我不中,谁也别想中”的搅局心态,故意“鸡蛋里挑骨头,豆腐里挑刺”。一旦监管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疏忽,就会被其抓个正着。现在,很多监管部门都成了“老被告”,大部分原因都是因为工作疏忽所致,甚至干脆好心办了让供应商不满意的“坏事”。
供应商维权是正确的,但是目的应该理清,动机应该纯正。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必然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地建设这个事业,推动这个事业,“批评”和“指正”是少不了的内容,但“批评”不应该成为报复,“指正”也不应该成为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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