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6-12-19 11: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采购单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送谈判文件,并与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作用和特点
所谓谈判文件,是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提出的供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谈判使用的采购文件。由于与法律对竞争性谈判的信息发布没有强制要求,使其信息没有广发性。在一定程度上,谈判文件有三重功能,它既有招标公告的邀请功能,又有招标文件的告知功能,还有合约条款,有要约功能。所以,将谈判文件列入合约类。由于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是由招标采购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的,且为三家以上,因此必须保证有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否则不合法,在传递上必须保证送接有记录,供应商是否参与有回复。
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谈判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的结构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开展的采购活动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标的简介;第三部分为谈判程序;第四部分为评定成交的标准;第五部分为合同基本条款。
注意事项
在竞争性谈判中,最应注意的是公平性。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规还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供应商的响应时间,按法律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等可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其意思是采购人紧急需求,但不能因为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使供应商没有响应时间或使迟得到信息的供应商没有响应时间,造成信息不对称,不公平竞争。所以,从传递谈判文件到进行谈判其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向某一供应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或其他资料,都应本着平等原则向进行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发送;关于修改的技术标准或参数应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应保密,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被淘汰的供应商应用书面通知;谈判时应记录,并说明采用谈判方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详细情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浅议
下一篇: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