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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导致的行政垄断倾向不容忽视

作者:李晋峰等 (全国政 发布于:2006-12-19 14:27:00 来源:人民政协报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有效控制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负担,同时也为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和日常办公开支上,大都实行了“定点”采购,并被普遍使用。

  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许多工商业户和用户单位反映,政府进行“定点采购”虽然有不少好处,但这些方式相对市场经济而言,效果不大,未能达到政府的初衷,而且越来越变质、变味,不仅没有成为遏制暗箱操作的良方,相反,越来越成为权力寻租的“有效机制”。已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存在问题主要有:

  一、这些“定点”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包装下的市场割据和行政垄断,剥夺了大多数商家对这块市场的“进入权”,是一种政策性歧视。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合理营销原则和市场的非歧视性原则。而且也与国家政府反不正当竞争和“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政策不符,更不符合WTO要求。

  二、政府进行的采购活动,不论多少,它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一举一动,关乎市场的运作方向和形式。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公开招标;二是邀请招标;三是竞争性谈判;四是单一来源采购;五是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当前许多地方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定点采购”了事。无论大小金额,都“一刀切”地进行“定点采购”,这些已经成为阻碍政府和市场正常运转,合理配置资源的一大羁绊,是政府制造的新的一种垄断,极大损害了广大纳税工商业户的合法利益,挫伤广大工商业者的积极性。

  三、“定点不定税”、“定点不定价”造成了价格与市场不符,收入与纳税不符现象的发生。加剧了工商业户间,工商业户与税务、与工商、与政府间的矛盾,形成新的抗税、费现象的发生,造成治安隐患。

  四、在被“定点”的采购和消费方式中,由于选择市场的余地不大,市场信息不通,行政采购单位没有了自主选择市场、自由挑选产品的余地,成为被封闭状态下的“圈地式”采购,脱离了市场行情,其所购买的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不仅未降还反有上升。使许多用户明知道被“定点”的采购单位价高质次,也不得不任其“宰割”,加重了采购费用。而被指定的销售单位则是抱着一种好货、烂货都不愁卖的心理。只要被采购中心“定点”,就会坐享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而财源滚滚。

  五、目前“定点采购”虽然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人为操作现象严重,由于“定点”是采购方被指定去个别商家进行采购,形成了定点业户上的人情点、关系点的一大特点。更容易诱发新的腐败,滋生了新的权力寻租,同时损害政府的形象。

  为此建议:一、在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对“定点采购”、“定点消费”这种行政垄断加以明确禁止。二、各级政府取消“定点采购”方式。除“高科技产品和特殊行业”的定点采购以外,其它的应变“定点采购”为“定价采购”。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如工商、税务、商会、专家和新闻单位)的协商配合下,定期通过有效形式公布政府主要采购物的指导价上限或下限价格,质量要求等,由各个采购单位参考政府的定价自由选择市场,使市场尽快恢复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自主经营结构的方式,使市场成为真正的合理、公平、健康的市场。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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