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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贵在求实可行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2-20 12: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何谓“良好记录”?怎么来证明?供应商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由于法律没有对此做细化规定,所以针对这些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不少监管人员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人员对此有着自己的把关思路。有的监管部门甚至在这方面做了探索性的尝试,明确规定供应商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良好记录”。

法律规定是原则

  事实上,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对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个条款看得很淡,并非把这个条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生死攸关”条款,更没有专门出台相关的监管办法。只是在一些金额比较大、比较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上,才会特别看重这条规定。

  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说:“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很笼统,现实中不好操作。”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于全发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是《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要求,操作中不好把握;即便在供应商中标后发现其在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方面有问题,也会有相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来约束,比如《税法》和《劳动保障法》。

出示票据和年检证

  即便因为政府采购法律的不细化,使得各地在核实供应商是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执行中不好操作这项工作也不能不做。那么,各地大体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供应商在这方面是否有良好记录呢?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介绍:“应本着一对一的原则,将供应商需提供的证件具体化。

  比如,确定一整个会计年度,让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每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和社保资金申报表,通过这种方法看一下供应商上一年度1~12月期间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情况。此举不在于看供应商缴纳数额的大小,而在于看一下供应商是否有缴纳行为。”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认为,供应商可以带上过去一年的税务登记证的年检证明,以供核实其记录。 

  “票据本身就是证明。”于全发说:“供应商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票据都可以为供应商证明。”余桂成也介绍当地的做法:要求供应商提供上年度税务登记证的年检证,在网上查供应商缴纳社保资金的记录。

贵在可操作性

  让供应商出示缴纳税收方面的票据,或者出示税务登记证的年检证明,这是很多地方的做法。但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的地方针对“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做出地方性的细化规定,比如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其可操作性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

  有人表示,税务部门能证明供应商纳了多少税,但是未必就能证明供应商完全依法纳税,所以这个证明不好开。而且税务部门根本没有义务去为供应商开这个证明,使得这种做法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难度。另外,这种做法对本地供应商来讲,因为各方面关系的原因,开个证明相对容易;但是由于各地政策不一样,前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外地供应商未必能很顺利地拿到证明。从这个角度讲,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壁垒”,很容易招致供应商的投诉。

  针对这种做法,薛寿唐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时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但是需把社会成本和时间因素考虑进去。如果供应商很难找到相关部门出示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加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很难核实,就存在社会成本高、消耗时间长的弊端,在执行中不好操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如果可操作性强,很合理,这对政府采购工作将是一种促进。
 
短 评

  先调研再操作

  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监管,这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思路和做法多种多样,如何使监管措施更有成效是不少监管人员一直关注的问题,对政府采购中的某个环节进行细化规定更是很多地方的做法。无论如何,监管人员一腔热忱地积极工作,态度值得肯定。如果工作讲究方法,出台的管理措施则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方法失当,则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政府采购法》中的某些条款的确太过笼统,操作中不易把握。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人员能做出一些细化的规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监管思路不能理想化,而应该着眼于现实操作。出台具体的细化措施之前,监管人员很有必要去做一些调研工作,充分估计措施出台以后可能遇到的问题,结合实际出台办法,这样才能使措施的操作性、指导性更强。

  很多时候,理论上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中未必行得通。出台任何措施,监管部门都有必要做到深思熟虑,以使监管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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