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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营造和谐环境

作者:蔡涌啸 发布于:2006-12-20 12: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营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首先必须清醒地认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改善才有明确的方向。笔者试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采购人、供应商角度,分别分析各方当事人目前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进而探索如何营造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监管部门:核心

  监管部门为核心,可以从《政府采购法》赋予它们的职责中发现。在从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制定、采购方式审批到对集采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直至对供应商的投诉处理等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监管部门都起了主导作用。而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涉及部门、机构较多,关系复杂,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等。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蔡涌啸

  当前的不和谐主要来自以下方面: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有许多具体操作规范没有建立,导致工作中无据可依或依据不足;目前履行监管的,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仍未把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列入主要工作范围;监管对象仅仅局限于集采机构,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监管较弱;监管方法、手段比较单一等。

该如何营造和谐?

  制度建设 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大环境,首先要有健全的制度,通过制度来定义和谐、倡导和谐、创建和谐、保证和谐。当前,应当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理顺集采机构体制,明晰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程序,合理界定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营造和谐的大环境夯实基础。

  全程监督 监管部门应改变目前只到开评标现场监督或出现投诉才关注采购项目的现状,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同时,加强对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的监督;重视对集采机构采购项目方案的监督;做到既不介入和干涉具体操作,又能抓住监管要点。

  支持理解 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尤其是采购人和集采机构,虽然本身目标是一致的,但监管和被监管毕竟是一对矛盾,要使二者和谐相处,主要还取决于主动的一方即监管部门。监管者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对采购人提出的特殊采购需求要认真调研,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办法;对集采机构要多沟通,共同探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对待供应商提出的投诉,投诉不成立的,做好解释工作;投诉成立的,更要主动责令改正,要求相关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认真总结。

集采机构:关键

  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操作机构,一方面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具体采购事宜,要充分体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供应商的监督甚至质疑和投诉。当前,集采机构不和谐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内部规范不健全,没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味迁就采购人需求,导致倾向性指标或技术壁垒充斥采购文件;敌对地对待供应商,特别是遭到质疑或投诉后,更可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供应商。

  内部规范化 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只有不断加强内部规范化建设,才能保证所有员工严格按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充分强调公开 “三公一诚”中,公开是首要,只有充分公开才能有效保证公平,也才能体现公正和诚信。信息对称是公开的标志。集采机构要充分披露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预告、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详细列出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和打分细则以及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及其处理意见等,尽量做到让应当知道信息的供应商全都知道、能够完成项目的供应商都能参加、认为遇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都能了解相关信息和事实,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满足采购人需求 必须在规范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一方面,面对采购人的需求特别是特殊需求,集采机构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共同拟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制作采购文件,必要时共同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另一方面,集采机构不能一味地迁就采购人。强调规范化操作不仅是集采机构的职责,也是对采购人负责的一种表现。

  认真对待质疑投诉 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很正常的,此时,集采机构要以平常心对待。质疑或投诉确实是一种“不和谐之音”,但集采机构要化不和谐为和谐:主动自查被质疑和投诉点,诚恳地与相关供应商沟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采购人:起点

  作为政府采购需求的发起者,面对当前的买方市场,采购人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始终处于强势。许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更有甚者仍从心里抵制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的许多“不和谐之音”,起点可能就在采购人。如以项目的特殊性,甚至领导指示为由,要求指定品牌或确定采购方式等。

  针对上述环节,采购人要:

  熟悉、理解和支持 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机关,理应带头支持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将采购工作交由专业的机构进行,不仅可以获得优质服务,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一些特定的条件要斟酌是否合理、是否必须,以便更多的供应商能参与竞争,毕竟供应商竞争的最大获益者仍是采购人。

  严格按合同执行 采购人往往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非常严格,而自身却不太注意,尤其该供应商并非“中意”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方主体,采购人应严格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受《合同法》的约束。

供应商:另一重要方面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另一个重要主体,对供应商的负面反映较多,如主要体现在:恶意串通报价,尤其是在工程采购领域和一些行业竞争还不充分的项目;对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先以低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然后与采购人讨价还价,非诚信履行合同;不中标就认为政府采购不公平,恶意质疑、投诉等。
 
  对此,供应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熟悉法规和流程 供应商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流程,了解集采机构在具体操作中的要求。针对每个具体采购项目,首先要了解该项目的基本背景,与集采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尤其是对文件中存在的一些可能影响公平的歧视性条款,要及时向集采机构指出,以便集采机构完善采购文件;其次,在购买采购文件后,要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的相关门槛性条件,逐项进行相关材料准备,以保证投标文件通过资格性审查;再次,要认真研究采购文件中公布的评标办法,有针对性地选择设备的档次和制定报价策略;最后,在投标之前,应当有专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缺项漏项。当然,在制作投标文件的整个过程中,只要遇到不清楚的地方,都应当及时与集采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联系,必要时可书面去函,不要自己妄加猜想造成失误。

  以坦然的心态参与 一个项目多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是正常的,但中标供应商只有少部分或一个,大部分参加的供应商都会扫兴而归。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广大供应商,应当以积极的姿态准备,以坦然的心态参加投标,毕竟政府采购的市场很大,有时能否中标还需要一点运气。供应商应避免意气用事,面对失败更多地从自身找原因,或坦诚与集采机构项目负责人沟通,为下次投标做准备。当然,如果真的发现采购过程、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确实存在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地方,可在与集采机构沟通后,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但应注意质疑的方式方法,不能随意附加自己的主观臆断,更不能恶意中伤别的投标供应商,以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诚信参与 诚信确实需要付出一定成本,但从长远看更益于企业成长与发展。那些找同行陪标、串标的,一旦事情败露,将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而通过商业贿赂方式拉拢诱惑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的,亦将害人害己;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甚至中标后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则可能要花很长的时间和更大的代价去消除。

  建立和谐社会,是一个长远目标;营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不会一蹴而就。在当前建立和谐社会这一大的宏观背景下,只有经过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多方共赢的和谐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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