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评审委员隔离 到底该多远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12-22 13: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单位采购一批大型车辆,分别委托两家不同的公司公开招标。A招标公司全封闭、隔离评标,采用了包括屏蔽设备在内的必要的保密设施;B招标公司则采用类似茶话会形式评标,以议标的形式得出评审结果。最终A招标公司以接近市场价一半的价格采购到了国际最先进的车辆;而B招到的品牌却质次价高,个别专家透露,采购人代表曾以诱导性语言要求各位评委为该中标供应商打高分。隔离的效果如此突出,各地在如何践行呢?

  目前,多数地方还不能做到通过先进的设施实行“绝对”隔离,于是各地创造了一些“笨法子”,避免评委之间相互“通气儿”,防止个别不负责任的评委私自泄露评审室内的具体情况。

独处一室评审 定期集中探讨

  其中一种隔离方式主要关注人身距离的远近,试图通过每个评委在各自的独立空间评审,达到预期的隔离效果。

  如有的地方为每位评委单独安排一个房间,提前把评审资料分发到各个房间内。评委首先在操作人员办公室内集合,项目负责人简介完项目和具体评审注意事项后,评委各自奔赴自己的房间看采购文件,到了一个约定的时间,所有评委再集中到操作人员办公室,通报各自审查投标文件的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汇总、排除无效投标供应商后,各评委再次回到各自房间,给各合格供应商评分。此间,操作人员不间断地到各个房间巡视,一方面是解答或收集评委们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监督各个评委是否在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提高了评审效益,但其中的问题也不容忽略。如分散巡视监督使操作人员工作量加大了,更强调责任心了;各评委独处一室,稍有疏忽,个别不负责任的人就可能搞“小动作”;即使有条件创造“一对一”的监管,也无法与集中监管的效果相比等。

评委共处一室 防范语言交流

  另一种隔离方式则侧重于及时阻断不恰当的语言交流。如现在大多数地方仍实行集中评审,评委进场后先上缴通讯工具,以避免专家与外界联络。

  有的要求每人把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后上缴;有的则收集后装在一个档案袋里,来电话评委可以随时接听。对此两种作法,支持和反对者各有自己的理由。少数人认为,谁都可能遇到一些意外事情或紧急事情,让参与评审的专家关闭手机有些不尽人意;但更多的人则认为,专家既然应邀有偿参与评审,就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承担起关闭通讯工具、不与外部沟通的义务和责任。关闭和屏蔽“异曲同工”,所以各位专家应该积极配合。认为评委应该关闭通讯工具者还说,允许专家收发信息和接打电话,等于开了评审人员向外透露信息的“口子”,即使赋予监管人员察看短信、监听电话的权利,也无法避免通话双方用约定的隐语沟通而泄密。

  为避免采购人代表对各供应商发表倾向性观点,影响专家评审,新疆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中心为采购人设立了独立的评审室。那么如何有效避免专家之间相互影响打分呢?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通过选出比较负责的评审委员会组长,操作人员、公证人员和监管人员监督和及时制止,防止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倾向性意见左右其他评委的意志。

硬件设施齐备 隔身又能变音

  还有一种比较“奢侈”的隔离方式就是建立专业评标区,真正实行专家与供应商之间、专家之间的“两不见面”。

  这样的专业评标区往往需要设置 “四个系统”:屏蔽系统,对所有手机、BP机等信号实行干扰,评标区与外界的无线信号完全屏蔽;监控系统,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制作成光盘以备案;会务系统,评委会成员之间以及评委会成员和供应商的联系均通过评标区专用的会务系统交流;变声系统,使用会务系统时,专家和供应商的声音经过变声系统处理后,即使是熟人,双方也无法识别。同时,评标区内设有卫生间,参加评审的人员在进入评标区后,结束前不能提前离场。

  这种隔离方式既可避免评委之间、评委与供应商之间交流信息,又能有效防止评委与外界的通讯联络,但是,这需要一定的硬件设施支持,多数地方目前还无法做到。 

评 论:

  隔身 隔音还要隔“心” 
 
  如何防范专家之间“友好”交流、为共同的目标而打出相差无几的分数?如何制止采购人代表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左右专家的意愿?如何阻断评审人员与供应商相关人士沟通,透露评审室内不该流出的信息?

  短平快的“打法”就是“隔离”,这是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几乎绞尽脑汁才创造出的行之有效措施,目前看来实施效果还比较明显。

  目前操作界似乎都将目光聚焦于“隔离”,怎样实现隔离?如何确保实现有效隔离?许多操作人员一直在探索着,也不断在实践着……但隔离的初衷究竟是什么?不知道是因为过于强调形式而忽略了问题的实质,还是在目前政府采购大背景下的一种无奈选择,在不断创新规范手段的同时,人们有些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

  采购人代表为什么要说所欲说?是因为后边有采购人的力量支持,前面没有为其设置违规运作要承担何种责任的障碍;评审专家凭什么拿着纳税人赋予的权利当儿戏?除监督不力外,找不到让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才是问题的关键;供应商怎么敢冒着被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风险与相关当事人暗中沟通?症结就在于面对利益的诱惑,采购人代表等各方主体定力不足,往往主动向人家“缴械投降”……

  所以,我们不禁忧虑:隔离可以隔身、也可以隔音,但能隔“心”吗?隔离可以防止专家之间沟通,可以杜绝采购人向专家做暗示,也可以切断评委与供应商互送的“信号”,让评委完全依照自己的主观判断打分,但怎样“净化“采购人代表、专家的大脑,让他们的主观判断不发生畸变?这,似乎并非一个“隔离”所能了得。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