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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设定不可千篇一律——浅议“综合评分法”运用中的四个核心环节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6-12-25 14: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无论是为谁代理采购的,也无论是代理采购什么样的项目,都千篇一律地使用相同的因素去评标、使用相同的“权值”去计算各因素的得分等,从而导致这种科学的评标方法不但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有时甚至还丧失了客观公正性。其实,要用好“综合评分法”,是有不少讲究的。

科学筛选 认真审定

  全面“收集”需求信息 由于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最终消费者,他们对采购项目会有其具体的需求,如:采购什么样的项目?什么样的质量档次?什么样的指标、技术、配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何特殊要求等等。

  这样,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为采购人代理采购之时,就必须向采购人全面收集这类需求信息。只有围绕采购人的这些具体需求,才能做到有目的地采购,有目的地评标,也才能使采购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认真“筛选”评价因素 由于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提出的需求,仅仅是从其本身角度来考虑的,并没有顾及到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这就导致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有的会不尽合理,如变相指定采购品牌、变相  排斥外地供应商等,而有些采购需求根本就不能给予满足,如超出职能或工作需要追求采购项目的多功能、高配置、高档次等,这就需要根据采购人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和需求,对其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不现实的要求后,从中“筛选”出适合于采购人职能需求的项目评价因素。

  专家“审定”评价指标 对筛选出来的各种采购需求,能否作为合理、合法的项目评审指标,还必须要由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及开展职能的需要,通过集体研究确定。从实际工作来看,在正常的评标活动中,一般要考虑到的评标因素大致有:价格、技术、服务、业绩、财务状况、信誉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等。

权值比例 具体分析

  主要因素灵活调整 实施招标采购的一大目的就是要节约采购资金,因此,“价格”在所有的评标因素中应当处于最具影响力的地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所有的评标因素中,也特别突出了“价格”这一因素的赋值范围,并明确其占总分值的比例在30%~60%之间。对此,还可以进一步地细化,将易受市场供求规律波动变化的“价格”因素的权值定得高些,如定在50%~60%之间,而对不易受市场波动变化的非价格指标因素,其“权值”适当减低,如定在30%~40%之间等。

  次要因素15%~30%  除价格因素外,采购人考虑得较多的可能是技术因素或是服务因素等。对货物类项目来说,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质量一般较好,如名牌产品就普遍受欢迎;而对服务类项目来说,供应商的承诺措施是否能及时地兑现到位等则是继价格因素之后要考虑的次要因素,对这些次要因素的“赋值”一般可在15%~30%之间。

  一般因素5%~15%  对象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中都已进行了核实,凡有资格进入评标范围的供应商,其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基本上都是较好的。因此,对这些因素的赋值一般可放在5%~15%之间。

  在具体赋值时,还要留有余地,以酌情考虑其他一些相关的次要因素。对其他一些不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次要因素,一般可留给5%左右的分值进行考虑。

横向一致 纵向可比

  各评委在对每个评标因素进行评比打分时,应把握“横向上一致,纵向上可比”的原则,以规范评分标准、统一打分口径、控制评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利。在具体操作中,虽然各个评委评审的角度及要求不同,并且都是各自独立地对每个评标因素进行打分的,但同一评委在对各个不同投标人的同一因素进行评价打分时,应当使用同一评分尺度,不能滥用自由裁量的权利,以确保每项因素的评分横向上能够可比,而不至于使打出来的分数显失公平;同时,在各个评委之间,最好还应对同一评审因素设置一个基本一致的评价标准,使各评委之间的打分也能有一个共同评分基础。

综合评分 合理确定 

  在充分认准了采购项目的各个评审因素,并客观地确定了各个因素在总评价指标中的“权值比例”之后,再根据各评委对各评审因素进行的独立打分,就可以计算出各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只有以此作为确定中标商的推荐名单,才具有说服力和科学性。

  而实际工作中那种不分采购项目、不分采购对象等,一味地以相同的评标因素、相同的因素权值比例来给投标人进行打分的做法,势必会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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