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监管系列探讨(一):录音录像“保护当事人”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2-27 14: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所有代理政府采购的项目,都要对项目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实时数字录像闭路监控,对专家抽选过程实施录音或录像监控。有关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做的,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厦门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试图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程监控政府采购,于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不过,关于这点,法律上却没有规定。
“这种做法听起来很新鲜,使我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有了新的灵感。”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周登慧在听到厦门市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和专家抽取进行录音录像时,有了也想尝试一下的想法。
一走进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现场,无论是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会“撞见”录音录像设备。而监管部门在处理供应商针对某个项目的投诉时,从档案资料里调出该项目的“音像资料”,通过回放更易发现问题的症结,从而找到投诉处理的证据。
政府采购的监管方式多种多样。建立作为监督辅助的录音录像监控制度,最大程度减少评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评标参与人员暗箱操作、为所欲为的现象,这也是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尝试,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得到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肯定。
有更强的威慑力
一进场看到冷冰冰的录音录像设备,想到每一个动作、每一句话均被冰冷的器械尽收眼底,许多人都会立即被现场严肃的气氛包围。“这也迫使我在评审时比以前更加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或许这就是现代先进科技手段所具有的威慑力。”一位参加过几次厦门市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这样描述自己的感受。
不管是在专家抽取现场,还是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现场,如果大家一进场,录音录像设备就映入眼帘,这与看到现场悄无声息地坐着一个现场笔录人员的感觉是大不一样的。“有录音录像在,不可以乱来,要对自己在现场的行为负责。或许这是录音录像设备最关键的功能,避免暗箱操作。”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纪志斌介绍,这种做法使厦门市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
方便投诉处理
湖南省也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评标报告中难免有人为因素的存在。评审现场的监控影像资料一般能够最全面、完整、真实、生动地反映评标情况,影像证据对协助事后监督和处理质疑投诉具有司法效力。实行这种做法,避免了以前处理投诉时查无实证、不好处理的情况。”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曹长阳深切感受到音像资料之于处理投诉的重要作用。也有人认为,对采购活动现场仅仅进行文字记录的做法存在着弊端,出现了质疑投诉,仅靠笔录很难解决问题,如果是评审专家出了问题,专家是否认可笔录上的内容也很难说。
保护代理机构
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监管部门的这种要求给以理解,认为这对代理机构自身来说很有好处。
“这种做法起码对集中采购机构是一种保护。文字记录只是单方面的。如果采购中出了问题,是评委的问题,还是采购人的问题,评标过程中谁说了什么话……如果没有录音录像,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者的集中采购机构很难说得清楚,导致出现质疑投诉时不好处理,对集中采购机构会有一定影响。”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是通过录音录像对政府采购进行全程监控做法的坚定支持者。他强调,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条件的话,不管监管部门要求与否,自身都应该主动对采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规范采购过程,更好地保护自己。
降低监督成本
各地在政府采购现场监督过程中做法不太一样,某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因为人手缺乏等原因,导致实际工作中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的次数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监管出现漏洞,不利于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在这种前提下,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陈世龙认为,建立起作为监督辅助的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可以弥补现场监督力量之不足,降低监督成本。
“音像资料”本身是生动、鲜活、形象的。如果音像记录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都有一种约束作用,约束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保护。另外,因为“音像记录”的客观纪实,也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更有据可依,在处理投诉中能游刃有余地客观处理,对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话虽如此,但将评标全过程“一览无余”的摄像头和“不漏记一处”的录音设备还是受到了质疑。部分人认为:如果对每个政府采购采购项目都进行录音录像,是否太过琐碎导致不好执行?音像资料也像采购文件一样保存十五年在技术上是否成熟?监管部门规定法律条款之外的做法,是否“管得太宽”?在通过录音录像监管的问题上,是否需要设置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以使监管更有效?对此,本版在将下期继续探讨。
相关链接:录音录像监督需要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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