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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岂能“走马观花”

作者:许颖霞 发布于:2006-12-27 14: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一个建筑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公告发出后,全国各地供应商纷至沓来。开标当日,面对堆得如小山的投标文件,负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几乎应接不暇。尽管临时调配了帮手,也压缩了审查的时间,但对60家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还是进行了3个多小时,最终48家供应商因“资格审查不合格”被拒之门外。但评审刚结束,一些供应商就联名提出质疑,并最终投诉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代理机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负责任问题,“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因而引发了投诉。

仓促上阵 难免出现纰漏

  据查,该代理机构此次共审查了60家投标供应商资质。由于当天下午3点就要举行开标会,审查人员只好仓促上阵,加班加点,资格审查从上午10点持续到中午1点,用了3个小时,每家企业平均审核时间却只有3分钟。而每家报名单位的有关资料少则十几页,多则几十页,短短3分钟完成的所谓审查,只能是“走马观花”,出现纰漏并不奇怪。

  代理机构负责人坦言,此次对供应商资格进行仓促审查,其最主要的目的当然是剔除不合格供应商,但还有一个“不可言传”的动机:合格供应商同样要剔除一些。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此次招标报名响应的单位太多,工作量和采购成本较大,为减少采购成本和工作量,代理机构于是设置苛刻条件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精简”,人为地强行缩减投标竞争范围。

  经过这次资格审查,代理机构只留下12家报名单位,作为本次招标的投标供应商,被通知参加当天下午的开标会。而对提早被判出局的48家报名单位,代理机构既未说明理由,也未公布结果,使它们事先不知道已遭淘汰,事后不知道为什么被淘汰。同时,监管人员还发现,遭淘汰的报名单位中其实不乏资质高、业绩好的优良企业。

失误虽小 细节影响全局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在12家审核“合格”的投标供应商中,其中有两家供应商个别项目并不符合资格条件;同时,被淘汰的48家报名单位中,检查组发现有几家各方面都符合条件,且资质较高,业绩较好。检查组就此事询问有关人员,回答是“失误”。谁都知道“忙中难免出错”的道理,因此,草率行事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失误,是对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的侵害。

  《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采购市场。因此,似上述淘汰合格供应商、缩小投标竞争面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阻挠、限制行为。同时,也将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采购效率的充分实现。

  对报名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只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如果这一个环节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势必影响整个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一,对供应商资格把关不准,不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和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秩序;第二,不利于有效防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第三,不利于充分保障采购效益。以上述采购个案为例,由于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失当,造成了不合格供应商混迹其中,竞争的激烈程度降低,范围偏小,客观上为串标及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慎重行事 问题可以避免

  一是有关人员首先要树立“资格审查非小事”的观念,审查环节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坚持“三公”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二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督工作,派出专业人员对资格审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资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三是供应商要敢于对资格审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采购市场秩序。
 
  进行资格审查要有充分的时间,不能搞“突击”和“闪电战”。笔者认为资格审查应在开标会召开前一周内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有关供应商及时应对,做出解释和申述。其次,制定资格审查标准要慎重。应根据采购业务的具体特点,本着“把握关键,不拘小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供应商准入条件,按照这些条件来选定投标供应商。三是审查过程要慎重。对每家投标报名单位的审核,都应有主审人和复核人,都要签字以示负责。

  要确保公开。在发布招标信息的同时,要把既定的供应商准入条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公布;资格审查的过程要请财政、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现场监督;资格审查结果应在开标一周前通知报名供应商,被淘汰的要说明理由,给予其申述和解释的机会。还要体现公正和公平。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凡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管有多少,一律准予参与平等竞标;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问其有何背景,一律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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