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监管系列探讨(二):录音录像监督需要前置条件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2-29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成本太高,不好操作。”“现场有那么多双监督的眼睛,根本没有必要再用录音录像监督。”“监管部门的目的或许是好的,但是要求对所有的项目都进行录音录像,未免有些不必要。”“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录音录像,更没有规定音像资料也要保存15年,所以监管部门的做法不合法。”……
看来,监管部门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有些人予以肯定,也有很多人对此进行了质疑。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和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曹长阳都认为:“录音录像的成本并不高,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即可,代理机构完全有能力承受安装录音录像设备的费用。”但质疑的声音也不无道理。虽说法律没有规定也无禁止,但为了使录音录像监管评审现场更有说服力,是否有必要设置一些前提条件呢?
可以分项目
无论公开招标还是询价采购,无论采购金额是百万元还是数千元,都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现场进行录音录像,这在不少代理机构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也不好操作。河南省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杨清升直言:“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讲,政府采购量很大,采购项目很多,加之人手有限,根本没有条件、没有精力对每一个项目都录音录像。”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所有项目都录音录像的话,可能会很繁琐,因此像一些人所建议的那样,区分情况,抓大放小,设定一个适宜的标准来确定是否录音录像可能比较合理。
那么标准该怎么定呢?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周登慧的建议是3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可以录音录像,有的人则认为这个标准定为5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比较合理。而这一做法的践行者,厦门市则是“凡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现场都进行录音录像。”
保存期限可灵活
一个省或是一个市每年都有很多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大量的采购评审现场音像资料都要作为档案资料,从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许多人可能会怀疑因数量和技术手段等原因不好保存。
曹长阳介绍湖南省的做法时说,在法定的投诉有效期内,如果没有出现供应商投诉,可以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选择是否将音像资料予以保存。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认为:“如果要把采购项目的音像资料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可以保存15年。不过既然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保存的年限似乎更为合适。”
看来,灵活掌握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一定非得严格地保存十五年,这样从操作上来讲似乎更能行得通。
监管要重实质
“法律上也没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评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管部门却这样要求代理机构,是不是管得太宽了?”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这样认为:“况且这种监管是否仅流于形式还不得而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监管形式要服从于监管内容。对采购评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把监督的基础工作做好是关键。如果现场监督更严格点,当事人的各方面都规范了,监督的效果也就水到渠成了。”
其实,有些监管部门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的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虽是为了留有采购过程的第一手资料,但是也能达到另外的效果: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皮包公司因为无法对所有的采购项目录音录像,难以在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中立足。从这个角度来讲,为了使通过录音录像进行监管的方式行得通,监管部门必须严把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审批关,这是录音录像监督评审现场不可缺少的一个前提。
短 评
增强监管的预见性
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有很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敢于尝试一种监督的新思路,这种行为本身值得肯定。不过,监管人员在出台措施的时候要有预见性,任何监管措施的制定都需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以期使监管措施有更强的操作性。
提高监管的预见性,这应该是监管部门在出台措施时需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能在制定管理办法之前,预见到将来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在办法中予以调整或者细化,这将增强措施的指向性,减少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更好地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每迈出成功的一小步,对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都是一种促进。监管人员明确监管思路,做出规定时考虑到执行人员的承受能力,监管措施就会有成效。所以,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时,如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项目的大小来规定,会得到更多的认同,监管也才更有效。比如厦门市虽然原则上要求对所有采购项目的评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监督方式却只适用于所有集中采购项目,这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做的调整。
相关链接:录音录像“保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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