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国家安全的经济学解读
作者:江涌 发布于:2006-12-29 11: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交换的一种必然过程,是社会消费的前置环节。社会产品采购包括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采购的对象概括起来可包括货物、服务、工程和设施等四大类;采购主体主要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政府采购”作如是表述:“成员国中的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采购、租赁、购买货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行为。”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为使政府采购合理有效、节省开支,一般都制定法律或规定,要求用一种公开的、竞争的方式和程序完成,并为此建立一系列审查、管理与监督机制,即政府采购制度。
国家安全是特殊公共产品
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和设施等往往会涉及一般商业交易所没有的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有相当一部分信息是属于商业机密),而国家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包括物品和劳务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一种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减少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
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与“外部效应”等特征,这便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因此,单纯依靠市场自我调节,无法使受益者付费或使受害者获得补偿,导致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差异的产生,从而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这类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
公共产品有“混合性公共产品”与“纯粹公共产品”之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诸如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混合性公共产品”的公共支出,一般实行最低保障制度;对于水气电暖以及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公益事业之类的“混合性公共产品”,可以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方式提供。国家安全属于“纯粹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全额负担。因此,政府采购的不只是一般商品,不只是一般的公共产品,更包含一种特殊公共产品——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采购有“安全溢价”
充分的竞争采购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相关掌握公共资金使用权的官员产生“寻租”的动机和行动,保证公共资金支出的公开、公正、公平。对于一般商品,属于纯商业交易,通过充分的竞争采购,依照“同质价廉,同价质优”的原则选取标的,如此可以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政府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但是,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采购,则必须更加注重政策性,国际惯例是一般限制在安全能得到切实保障的供给者中进行,如此往往集中于国内企业或国货(如何界定则是另一个问题)范围之内,实行限定招标而不是全面公开的国际招标。
国际上,一些大国的大使馆从建设装修到设备设施采购与维护,不仅要使用本国员工,甚至还使用本国的建筑材料,至于设备设施更会经过严格的甄别与挑选。这样必然会增加购置成本乃至会影响相关产品质量,但与此同时保证了信息安全,由此会带来“安全溢价”,从而弥补了因没有充分竞争采购而导致的损失。
采购外国品牌“表赢实输”
就中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一些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为营造出“质优价廉”的优势,不惜杀价“放血”,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来赢得标的。表面上,中方因外企“让利”而获得了额外的“消费者剩余”,实现了经济效益最大化。但是,由于将特殊公共产品当作一般产品采购,失去了“安全溢价”,因此实际上获得的是公共产品的“次品”,以公共产品的“安全溢价”换来一般产品的“消费者剩余”。这类采购表面上是有效的,在一般产品采购上是赢家;而实际是无效的,在公共产品采购上为输家。而外企因为提供额外“消费者剩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会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包括来自母国政府的“安全溢价”补贴。
“表赢实输”原因解析
“收益不均衡”与“责任不对称”。经济成本是显性的,安全效用是隐性的,采购者降低经济成本可以得到领导的赞许、表彰乃至奖励,而增进信息安全则无法直接衡量,难以为自己赢得眼前的直接利益。从众多政府采购过程来看,即使政府官员完全没有任何以权谋私的“寻租”行为与动机,而且行为过程也会公平、公开、公正。但是,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衡量标准,“安全溢价”不好度量,相关政府官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维护国家安全的动力与压力不足,因此在采购过程中难以取得经济效益与公共效用的平衡,采购者也倾向事不关己而高高挂起,难以做到尽心尽力、精益求精,而将很多凝聚国家信息安全的公共产品采购,当作一般商品实行全方位招标。
“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可以防止滋生腐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这只是涉及一般商品采购。由于包含信息安全的公共产品采购存在一个“安全溢价”,即使依照充分的竞争采购,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为单位和部门实现了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实际失去了“安全溢价”,获得的是“次品”,而这个“安全溢价”极有可能为采购者利用“委托——代理”关系的漏洞而非法获取成为商业贿赂,因此充分的竞争采购,不能解决包含信息安全的公共产品采购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不仅可能存在于采购者,而且也可能存在于相关部门。政府采购偏爱洋货,若是对国家安全的无意忽视还可以谅解,而一些政府部门或相关人员受到境外利益集团的严重侵蚀,因此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依旧“执迷不悟”,有意掩饰安全漏洞,粉饰太平,认为相关物品、劳务与企业并购、经营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是子虚乌有,是“以国家安全为名行行业保护之实”,是“狭隘的经济民族主义”,时时替外资企业着想,处处为跨国公司呵护,为此甚至不惜诋毁民族企业与民族产品。
对于那些安全意识薄弱者,“联想安全门事件”是一次非常直观而生动的国家安全教育。至于那些有意掩饰问题者,教育是无济于事的,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有力棒吓。同时,完善监督机制,防止监守自盗。
(作者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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