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合同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6-11-21 15: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合同特点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它的特点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而并非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主体必须是法人,且是获得一定资格的法人;签订和履行,受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工程合同内容
早在1999年,我国有关部门就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我国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价款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做的特别约定,为当事人留下的必要空间。其主要内容为:
当事人条款 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特别是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
施工准备条款 该部分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必备的施工合法性文件,施工现场情况,以及现场地下情况告知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 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做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价款及其支付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材料及设备供应 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
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
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 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同时,合同还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承包人保修责任 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法律规定最低保修期限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工程合同的签订
签订时应注意:审查合同公章和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避免部分有不良用心者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明确合同的签约地,尽量在工程的所在地。
工程合同的保存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保存期为工程的使用寿命或有效期限,所以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保存期不是十五年,而是同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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