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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采购如何“游刃有余”

作者:张绪刚 周敦春 宋 发布于:2006-11-22 13: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涉及县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标准等。曾经我们也对相关问题进行过探讨,但并无定论。部分地方也针对县区级政府采购现状出台了专门制度或政策,但就全国范围而言,仍没有成熟的做法。读者一直非常关注这一问题的探讨。本期,我们特选取部分读者来稿与您分享。 
 
现状: 
 
  投标供应商数不足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即必须在三家以上才符合法律要求。笔者从事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几年来,却经常遇到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最终因人数不够而不得不停止实施,从头重来。既费时费力,增大了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效率的提高,又挫伤了采购人员及供应商的积极性。

  县级政府采购遇到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现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

  采购量小 由于受县区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程度不同,工作开展情况不一的影响,政府采购还不同程度的处于无预算、无计划,盲目采购、分散采购及零星采购状态,普遍存在采购量小、采购频次高的现象。对供应商而言,因采购量太小,可获取的利润有限,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兴趣不大。
 
  程序固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运作到位。部分供应商嫌程序太多麻烦,又担心白花冤枉钱而放弃参与的机会。

  信息不对称 由于县一级信息相对不畅通,政府采购信息库、供应商库不完善,造成掌握情况的供应商和被供应商所获知的采购信息都十分有限。

  受地域所限 如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会议接待等采购项目必须在本辖区域就近范围内寻找供应商,通过竞争的方式,定点采购。如某县而言,保险公司只有两家,加油站仅一家,想达到三家实属不易。(张绪刚) 
  
  集采机构设置欠规范 
 
  政府采购中心是为了适应政府集中采购的需要,由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事务的部门。《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根据“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对县区级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设立等问题并未涉及。在此,笔者并不想再次陷入县区级设立是否合适的讨论中,仅想对已经设立政府采购中心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机构设置不规范 某些县区由于经济较发达,采购规模较大,将政府采购中心独立设置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则撤销了原来隶属建设局的工程招投标办公室,重新组建为副科级的政府采购中心;有的和县区招投标中心共同办公,合并为其中的一个部门;而更多地方由于采购规模较小,便直接挂靠县区财政局,虽然名义上已实现了“管采分离”,实际却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于县区级设置政府采购中心模式不一,编制、人员、管理也不尽相同,其职能受到弱化,这给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和监督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

  办公条件不完善 由于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时间不长,受经济水平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各种办公设施很不配套,相关设备也不完善,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

  操作程序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很多县区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额的采购活动,未能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和刊物上公布采购信息,或信息公告内容过于简单且不完整,致使应标的供应商或经销商过少,有失公平,也未能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二是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虽然招标程序较为公开,但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够严密,一些大型项目采购过程中掺和了少数人的意志,人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人情标、虚假标,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三是采购中心内部操作程序不规范。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还不能达到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人员素质不达标 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是个新成立的机构,人员来自各行各口。由于专业的不对口和经验的缺乏,使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未满足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周敦春)
 
  执行效果不理想 
 
  采购资源缺乏共享和配置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举措,必然受到财政管理体制影响。县区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相对于省级而言,财权与事权对等,但县区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尽相同,又缺乏协调运行机制,与市级相互脱节,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区域性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政府采购资源不能实现共享和合理配置。

  采购规模效益并未实现 同样的采购项目,市、县区两级分别组织,采购形式分散,难以“拧成一股绳”,没有规范统一,因而,采购次数繁多,重复采购,采购时效性差,采购效率不高,分散程度高,集中采购程度低,不能形成批量,采购规模效益难以发挥,也就变相增大了采购成本,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
 
  增大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同样的采购项目市级已经确定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县区级却不认账。例如不愿共享采购资源,重新组织采购,使供应商往返于两地之间,增大了投标成本,也挫伤了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宋勇) 
 
对策:

  明确机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有关制度,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规模效益,适应工作需要而组建的。各县区一定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建统一的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而人员编制则根据各地经济的情况和采购规模来核定。

  为此,明确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其职责主要有: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县区各部门委托,组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办理县区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发布县区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编制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根据县区级部门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等。但应注意,其机构性质为县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管理等。政府采购中心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考核,不存在谁高谁低之分,在业务执行上要做到操作有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做到监管有规,二者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加强协调。(张绪刚) 
  
  整合采购资源 
 
  整合信息资源 充分利用市级经济发达、交通便利、财力雄厚、技术先进、信息灵通、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较多等优势,整合县区级政府采购需求,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的浪费;充分利用市级采购从业人员和评审专家数量多、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资源,解决县区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严重缺乏的瓶颈等。通过实现市、县两级的有机地整合,利用和共享采购资源,执行统一、规范的运作程序,发挥整体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有力地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维护政府采购形象。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市、县两级要统成“一盘棋”,整体联动,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实现“联动”效应,以较小的采购成本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避免盲目采购、重复采购和多次采购造成的重复作业和资金浪费,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节约采购资金。

  促进市场统一 首先,要统一发布采购信息,市、县两级利用网络技术管理系统,互通采购信息,共享采购资源,以形成区域性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其次,统一共享中标成交结果,只要是市级已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县区级一般不再需要重复操作,甚至可以与市级共享采购成果。即方便了供应商,也节省了采购成本。再次,统一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县区级上报,市级汇总,实行统一集中采购,形成批量,提高采购效率,扩大采购规模。

  强化统一监管 首先,要统一运作程序和管理方法,以市带县,发挥采购资源共享的整体优势,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弥补县级地理和经济环境的不足,带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其次,坚持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并加强对采购的监管,防止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让所有供应商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机会。(宋勇) 
  
  加强预算约束 
 
  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是将零星、分散的单个采购计划归类、分析、整合成规模化采购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本级预算范围内的采购人应在年初向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将采购标的、数量、资金来源、采购要求等如实上报。其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对于采购人在采购预算之外的委托申请,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不受理。如属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经审批可单独实施或纳入有关联合采购实施方案。最后,政府采购机关要对单位报来的采购预算认真研究、分析整理,归类整合,将采购标的同类的单个预算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总预算。当一类商品的采购计划在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便可实施采购,争取以较低的“工程价”成交。若仍嫌规模不够大,不能争取较高经济效益,则应继续运作,进一步扩大规模。(刘忠平) 
  
  转变工作作风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这就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当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忠实执行者;且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是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典范。

  政府采购服务水平,是政府采购中心建设的重要主题,也是衡量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成绩的尺度之一。因此,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必须下大力抓好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依法采购的水平,在熟悉法律、政策、纪律等的基础上加强自律和规范,使全体人员都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只有从事采购工作的采购人员真正具备了与时代特征相符,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服务意识、服务境界和技能时,政府采购事业才会兴旺发达。(周敦春) 
  
  调动供应商积极性 
 
  要提高县区级政府采购的效益,必须实现“三化”,即采购信息公开化,采购程序标准化,采购部门服务达到优质化。

  深入调查市场 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政府采购常规性的基础工作,多收集市场信息,完善相关信息库。

  提高操作水平 采购程序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做到标准、高效和简洁化,不能由于操作水平不够,使政府采购程序变得繁琐、混乱,让供应商疲于奔命。如果供应商一番奔波仍未能中标或成交,且有不公平感,则会对参与政府采购失去信心,挫伤再次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继而影响未来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每次采购活动都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且畅通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充分竞争。

  培养专业采购队伍 政府采购部门要以人为本,搞好采购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术精湛,实践能力强的采购队伍,以高水平的服务,为供应商搭建平等竞争的平台。另外,要注意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视同仁,多给予供应商切实、细致的关心和帮助。做到以情动人,以心换心,对于参与政府采购失败的供应商耐心解释,并做好政府采购相关知识、流程的介绍和讲解,以赢得他们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心。(张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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