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合同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6-11-22 13: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货物合同的特点
货物买卖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其最基本的特点是物权的转移。一方付出一定的价款便可获得对方所有物的所有权;一方出卖物的所有权便可得到一定的货币。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具有如下特点:
双务 双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出卖物的所有权。
公平自愿 公平自愿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况下做出的,则该意思表示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合同为无效合同。
等价有偿 等价有偿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从合同的交易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无偿交付物品。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原则的核心,是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买卖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这种法律的形式进行交换,同样体现着价值规律,当一方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同等价值的赔偿。
合同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的采购与工程、服务采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形形色色、千差万别,要想将政府采购货物的合同统一为相同的模式难度较大,但不管货物采购的标的物是什么,其合同内容大体一致,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合同的首部 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和地址、合同缔约时间和地点、开头或序言。
合同的主干部分 主干部分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主要有:标的条款(名称、品种)、质量条款(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成份、规格、性能、款式和感觉要素)、数量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预付款)、履行条款(时间、地点、运输费用、保险、验收时间和方式、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条款(双方责任)、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仲裁条款、公证条款。
合同的结尾部分 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的问题、合同的生效日期、未尽事项的解决方式、合同的份数、合同送达等。如有附件,则为附件的名称等。
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由于政府采购货物标的物的复杂性、交货方式的多样性和质量标准的差异性等原因,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签订必须慎之又慎。因此,政府采购货物合同签订时,应注意:
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审查身份就是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特别是审查签订合同人有无资格、有无授权等。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认真审查标的物的名称 标的物的名称可能有常用名、外语直译名、化物名称等,必须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用名。还有标的物的合法性,标的物违法则合同无效。
注意合同价款的表述 价格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格,但是异地交货的大宗买卖尤其是涉外买卖,会产生运输费、保管费、装卸费、保险费、报关费等一系列的额外费用。在商业习惯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格条款以备买卖当事人选择使用。这些价格条款也就是价格条件,是指将标的物的额外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挂钩,又称为贸易条件,它解决了额外费用的负担问题。价格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定价原则和条件,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价格条款无效。在涉外合同中,要明确用何种货币作为支付的内容,如果是外币,还要明确是哪天的货币牌价与人民币的比率关系,以防在履行中扯皮。
注意合同的质量条款 质量是指标的物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主要有5种含义:一是指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成份,以此确定标的物的品质;二是标的物的规格;三是标的物的性能;四是标的物的款式;五是标的物的感觉要素。根据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经常使用的确定买卖标的物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5种:
以样品为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以特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凭品牌、商标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以良好平均品质为依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以说明书为根据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所以在签订合时必须注明质量标准,以上5种方法可单用,也可以合用。
注意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
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这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同时注意合同的签订地点问题。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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