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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安全门事件带给我国政府采购的思考

作者:李平 发布于:2006-11-28 17:51:00 来源:eNet硅谷动力

  联想“安全门”事件一度见诸各大媒体、报端,曾被各界人事关注,成为众多人士讨论的热点,虽然说现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我们这些政府采购工作者的思考。从这个事件中,我们暂且放下美国政府违背其在签署国际间《政府采购协议》(GPA)时的承诺、宁愿冒着违法修改采购流程之嫌、以看起来似乎正当的理由来对国际间的正常经济贸易以及企业间正常的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做法不谈,也暂且对少数美国国内政客的无故“作梗”不谈,但我们却不能不承认,美国政府采购在对待国家利益问题上有着比中国反应更快的应对机制,在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问题上,他们甚至不惜改变政府采购流程。

  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化市场交易中,缺乏应对国际化争端的经验;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是否应该引起更深的思考,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可操作性措施保护国家利益。从这次联想“安全门”事件看出,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政策仍然是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为主要目标,而对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也会在维护社会公平、国家安全利益等问题上有时也会“失灵”。我们必须运用政府采购这一政府手段来解决公共支出领域中的矛盾。但在我国,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仍然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是法制环境的影响。《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以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却规定了几款可以不采购本国产品的例外情形,这就给采购国外产品留下一些空间,说明本法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法在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及财政部也没有出台与之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实现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标在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 

  二是受我国政府采购模式的影响。从总的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体地位还不明确。从实践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模式各异,形式不一,管理体制不尽相同,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带来阻力。尽管一些采购人所委托采购的事项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但从根本上讲,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一些键性事项,集中采购机构是没有决定权的。另外,在采购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利也不明确,特别是代理实施集中采购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由于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律上地位的不明确以及操作过程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使得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国家政策时显得势单力薄。 

  三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基本程序的影响。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不适应。《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有些地区还没有实行部门预算,在编制预算时基本没有细化部门预算,更没有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这样便造成了政府采购的盲目性和随机性,也使得政府采购的目的性不强、规模优势不明显。另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缺乏审核机制,造成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和管理上的缺失。 

四是从业人员素质的影响。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需要有各类人才,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市场交易规则,又要懂国家的法律规则。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在探索之中,在工作中缺乏高素质专门人才,特别是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高素质从业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实施,也对维护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影响因素,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及监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创新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各项目标的实现。 

  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使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在行使政府采购职责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应明确审核制度,要制订本国货物认定标准,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再次,应坚持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所有对外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都要单独注明采购产品的项目、内容、技术参数,以便社会各界更好地实施监督。第四,要联合纪检监察、技术质监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操作执行阶段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是搞好项目验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采购的采购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制裁。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首先,要尽快实行部门预算,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批准阶段,都要加强监督和控制。其次,应当优先安排购买符合国家利益产品的采购资金,通过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规定本年度采购国家利益保障产品的范围、最低限额,同时在预算中,细化采购国货产品的比例。再次,要求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将本国货物产品单独列出。第四,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采购符合国家利益产品的预算;集中采购机构应优先安排实施符合国家利益的采购项目。 

  三是建立广泛的监督机制。首先,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监控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形成健全的社会监督网络和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制度监督,重视制度监督作用。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四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首先,要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对采购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文化知识、职业道德、工作策略、操作技巧、合同监管、项目验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其次,要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规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再次,可以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并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培训方式,更新培训理念,引进最新的培训方法,设计相关培训内容。第四,扩大培训覆盖面,在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同时,还要对监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人员以及有兴趣参与政府采购的其它人员进行培训。另外,还要对供应商进行培训,以增强他们维护国家利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使他们熟悉了解国际市场竞争规则,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本领及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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