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6-11-30 10: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定义
所谓政府采购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对政府采购“服务”一词,我国《政府采购法》按照国际惯例,没有准确的界定,只是用了排除和归纳法。所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服务概括为: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十一个大项。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服务事项约定双方责任所订立的合同。
特点
由于政府采购服务标的物的特殊性,即:标的物的无转移性、标的物时间的有限性、标的物的多样性(有的标的物能见到实物,有的标的物不能见到实物),导致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合同相比有如下特点:一是有些服务合同并非等价有偿。如保险、培训则不是等价的,还有技术开发当所有权转移之后,其使用价值是一个不定数。二是大多数服务合同并没有标的物的转移,如租赁、会议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等。三是合同双方可以是法人,但一方也可能是自然人。如开发设计,则可能委托给自然人承担。四是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内容多寡和难易程度不一。工程设计和技术开发的合同内容比租赁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其条款也不一样。
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虽然政府采购服务标的物不同,其合同的内容不一,但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格式与其他合同的格式大体相同,也是有三个部分构成,即合同的首部、合同的主干部分和合同的结尾部分。
合同的首部 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和地址、开头或序言。
合同的主干部分 主干部分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主要有:
服务名称(标的)条款
服务期限、时间和地点
价格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预付款)
履行条款(验收时间和方式、争议处理)
责任条款(双方权利与义务)
风险条款
免责条款(不可抗力)
公证条款
合同的结尾部分 合同的结尾部分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的问题、合同缔约时间和地点、合同的生效日期、未尽事项的解决方式、合同的份数、合同送达等。如有附件,则为附件的名称等。(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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