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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供应商民事主体资格困扰

作者:未名 发布于:2006-11-30 10: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已经成型并且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另一类同为民事关系主体的非法人组织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法律关系问题,其中很多情况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规定认识不足,造成供应商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或者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使一些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参与行为徒劳无功。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供应商的法律主体地位

  供应商的法律主体地位,是指供应商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具体表现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供应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宗旨、任务及经营范围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供应商法人的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上,其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有一定的局限性。供应商法人的行为能力与供应商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失。

  一般说来,供应商的行为能力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并与权利能力相一致,供应商必须在其权利能力内实施行为,这样,其行为能力将得到保护。

  供应商的行为能力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但不是全部实现。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定权限内,以供应商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就是供应商法人的民事行为,其结果由法人承担。超出法定权很的民事行为,结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个人承担。

  责任能力 供应商法人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指供应商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由法人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产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继续履行;增添补救措施;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返还被侵害人的财产;赔偿被侵害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补贴;为被侵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为被侵害和知识产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等。

  民事责任范围 供应商法人以偿债为目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必须与其对所属财产实际处分权相适应。我国的法人制度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即法人在承担财产责任时以其现有的独立财产为限,而不应涉及国家其他法人成员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使供应商法人在资不抵债时,有明确的财产责任承担范围。
 
  我国供应商法人财产责任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一,全民所有制供应商法人承担财产责任,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国家不再以国家财产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四,联营企业法人,以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即联营各方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供应商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第五,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第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供应商责任能力的限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法人、自然人(以自然人身份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情况则另当别论。

  在一些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很大一部分供应商不是以法人或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身份前来应标,其本身只具有非法人的资格。这就使得这些供应商投标主体资格受到质疑。以什么样的身份投标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投标主体资格?首先,必须搞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包括哪些组织。

  非法人也称 “无权利能力团体”。一般称之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组织”。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一般认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就性质上来说,非法人组织与社团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因为二者都是多数人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为组织的。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非法人做出系统的规定,只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伙(联营)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于没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进行了列举。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人合性 非法人组织的成立是建立在其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成员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一旦这种信任和依附关系被破坏,那么非法人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财产和经费 非法人组织虽然具有人合性,但为了实现其作为一个团体的目的,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如合伙人的共同投资、非法人社团成员的会费等等。这些财产与非法人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相联系,但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比如合伙财产在合伙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

  经营范围 各国大都要求非法人组织进行登记,同时确定其经营的范围。在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定。

  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是非法人组织不能像法人那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因此,当其负债时,如其自身拥有财产和经费,则由自身承担;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和经费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个人或团体就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拥有独立的人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就非法人组织本身来看,它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也是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它们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经济关系,享受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拥有自己的财产的,但不能独立进行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非法人组织是法人的雏形。它与法人相较,就如同婴儿之与成人,虽然婴儿不具备成人的意识条件和身体条件,但它已经有人的生命条件,拥有语言能力、思维能力等,但没有充分的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没有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

  作为非法人的供应商取得法人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有如下途径:

  依靠法人委托授权 即由非法人的组织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上级机构申请,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权,这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方式。该委托代理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单方行为。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此代理权在行使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

  代理人应该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该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通过法人变更 即解散原法人变更为两个以上的法人,使原来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非法人成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机构。但必须遵守法人设立的法律规定: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法人存续,法人的派生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会发生法人分立后的法律效果。一旦非法人成为独立法人,其法律主体资格将被社会承认,并享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出具合伙文件 合伙人或合伙企业要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出具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合伙协议等文件,才能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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