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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令下发后的中介市场:备案“看上去很美”

作者:赵哲 发布于:2007-01-16 15: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大门敞开后,面对高高的门槛,大家还是迈不进去。

  财政部31号令“畅通”了政府采购中介异地办理业务的道路,但这条道路坎坷累累,或者说在目前仅仅是一条理论通道。因为31号令是一个资格认定办法,针对认定后的管理,各地有各地的想法。最叫政府采购中介叫苦不迭的是,目前的管理已呈现由“怎么管好本地中介市场”向“怎么保护好本地中介市场”的变化趋势。一些中介甚至直言,在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纷纷设法搞备案的背景下,开展异地业务根本就是“看上去很美”而已。

备案在抬高门槛

  “外地政府采购中介来我省接业务,必须先备案,不备案不好管理。”某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观点明确又坚定,但这看似简单的要求却常让政府采购中介忙得焦头烂额。“有一次我到外地去做业务,当地让我去备案,东一项西一项,我坐飞机来回跑了好几趟才算把备案的材料准备齐,浪费了这么多的时间精力就为了备个案,我打心眼里觉得不值。”湖南省一家中介机构的经理谈起在异地办理备案是一肚子的苦水。
 
  对中介机构而言,备案带来的麻烦也还是其次,问题是一些地方的备案制度完完全全变成了地方保护的外衣。深圳一家中介公司曾去某省开展业务,该省的备案要求非常严格,不但要求其提供各项资质证明材料,还要求其提供省内税务证明,以及要求要在该省由固定的办公地点。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就意味着不在该省设立分支机构,就不可能在该省开展业务。“为什么必须要求在当地有办事机构?如果是为了方便监管,在当地设立一个统一的地点完成开标等工作,让我们缴纳场地租赁费,不是更合理吗?设置这么高的‘门槛’,外地中介只有无奈。”该位负责人表示很难理解这样的管理规定。

有违犯《行政许可法》之嫌

  江西省是财政部31号令实施后第一个以管理办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中介市场进行管理的省份。在最近出台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进驻江西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向江西省财政部门“告知”的义务。
 
  为什么是告知而不是备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表示,“备案”本身有违犯《行政许可法》之嫌,因此江西采用“告知”。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从省级到地市,对外地政府采购中介进驻本地均实行备案程序。这种备案是在违法吗?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王丛虎分析,目前,关于备案的性质在学界还存在争议,但“从广义的角度上说,备案也是一种行政许可。” 王丛虎说:“一般来说,地方的国家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但如果地方政府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要求外地的政府采购中介备案,而备案的内容又仅限于资质号和公司地址等自然情况,这种形式的备案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备案中包含损害外地政府采购中介实体权利的内容,设置‘门槛’、障碍,影响了政府采购中介的实体权利,这种形式的备案肯定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地方政府也就越权了。”

  但对于中介机构而言,疑惑是客观存在的:为什么国家统一发放的资质证明却有使用地域的限制?异地接业务使中介遇到的诸多麻烦,使财政部31号令下发之后,开放与统一的自由市场竞争在10个月后的今天还没有像预想的那样呈现出来。

  “如果相关部门不积极干预这种现状,目前的情况会进一步影响中介参与异地竞争的积极性。”河南一家政府采购中介的负责人认为,政府应该进一步细化对政府采购中介市场的管理。(请关注本报系列报道)

相关链接:31号令下发后的中介市场:风平浪静后的暗流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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