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必须“对外”开放
作者:海默 发布于:2007-01-16 15: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当地财政资金,因而总是以“预算级次”为由,明确或隐晦地规定当地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全部委托本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严禁委托给外地采购代理机构。这不仅侵犯了外地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代理权利,有时还直接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当利益。笔者认为,各地在采购活动中,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抛弃地方封锁思想,要“冲出”行政区域的限制,完全“对外”开放。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权利。财政部31号令也规定,取得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
其次,对监管部门来说,“对外”开放更有利于监管,更有利于规范市场。因为当地代理机构与当地供应商混得“熟”,暗箱操作难消,监管也是困难重重。“对外”开放,不仅可以有效隔离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还可以通过专家资源的共享,有效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外”开放还有望打破代理市场局限“关系”竞争的困局,有助于从实质上履行和落实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逐步培养“服务”型竞争市场。一旦真正的中介服务竞争市场形成,监管无疑可以争取主动地位,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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