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被责任拖累
作者:晓岳 发布于:2007-01-16 15: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次设备采购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以A公司未提供员工社会保险纪录为由,认为A公司资质不达标,做出了无效投标的处理决定。转眼间采购已经结束了一段时间,A公司此时才知道自己失败的原因。于是,A公司找到了采购人,声称自己在投标时于投标文件的最后一页提供了员工社会保险纪录,是评标专家疏忽大意才没有看到,并要求采购人找出当时的投标文件予以证明。听到A公司的要求,采购人首先想到了在采购代理机构处查阅投标文件,因为采购人认为这是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自己并未对相关采购文件进行保存。谁知采购代理机构也阴差阳错地找不到这份被“判”作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A公司了解情况后,随即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认为采购人以有违事实的理由将自己在采购中排除,且事后以拿不出投标文件为借口对此事件进行抵赖,从中可推断采购人有指定供应商的嫌疑,主张监管部门判定本次采购无效,重新进行招标。经过调查取证,监管部门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
事情发展到这里,采购人十分委屈,感觉无法接受。“没有当初的投标文件,谁能保证A公司主张的真实性?再说标是专家评的,采购文件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可损失最大的,为什么却是我们采购人?”采购人很是困惑。
采购人的这一问,问出了事情的关键:采购人究竟是否需要保存采购文件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政府采购法》已经给出了答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看来,不仅只有采购代理机构应保存采购文件,采购人也是这一行为的法定主体。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采购人的采购意识不到位。在每一次采购中,只有采购人才是项目的委托人,换句话说,采购人是项目采购的真正主体。采购人虽不能超越委托协议,包揽过多的话语权,也不能过分地依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怀有一种“当家”的意识。而“当家”并不简单。这意味着采购人不仅要遵照法律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敢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采购中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只有把工作做到位,义务才不会成为负担,责任也不会成为拖累。
一位在监管部门多年从事领导工作的“老采购”曾劝告采购人:“采购文件一定要按规定保存。否则供应商不投诉则已,一旦投诉,损失的肯定是采购人。”同样,法律规定的每一项责任,采购人都不可轻视。只有自己的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推敲,才能在采购之路上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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