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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银行保函(上)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7-01-17 15: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银行保函及作用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商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一方(申请人)要求,以自身的信誉向商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另一方(受益人)出具的,担保申请入或被担保人履行某种责任或义务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文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运用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

  保函的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能得到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力。银行保函既可以作为合同的支付手段,也可以作为其他义务履行的保证手段;它既可以是国际贸易项下的结算方式,也可以是国内贸易项下的结算方式,更可以是非贸易项下的信用工具。其应用范围远远大于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支付工具。

银行保函的特征

  抽象性 保函是一种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保函一旦开立,该承诺立即具有约束力。
 
  独立性 一是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虽然保函是产生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但却独立于该合同。

  保函及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原则上讲,担保人与基础合同无关。二是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担保人无权以委托人违反该合同为由拒付保函项下的索赔。

  单据化 表现为其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责任的终止,均取决于保函本身条款,及索赔书和其他保函所规定单据的提交。

  索赔必须与保函条款相符 只有在与保函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受益人才有权得到付款。
 
  担保人审核仅限于表面相符 担保人对保函项下所提交单据的正当性、准确性或真实性不负责任,仅负责审核单据表面是否与保函要求相符。

  担保人做到诚信和谨慎 担保人在履行职责时,其责任仅限于诚信与合理的谨慎,对于其不能控制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担保函独立于保函 与担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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