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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案应引入“论证”

作者:林广成 发布于:2007-01-17 15: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内容合理的采购方案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采购秩序,而且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是大多数供应商热切期盼的;而一份内容含混、格式杂乱的采购方案极可能成为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温床”。有时招标采购单位故意“设局”,暗助“意中人”,此类采购方案虽迎合了特定供应商的“胃口”,却让大多数供应商“反胃”。可见,采购方案是否公允,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实质响应的程度和最终采购结果。因此,有必要建立采购方案的论证机制。

建立的必要性

  采购方案不可照搬硬套 政府采购工作中,规范操作与采购效果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固有的,大多是由于操作者认识不到位、政策法规把握不准等因素造成的。操作要规范,但规范操作并不是教条地固守“范本”和“先例”,包括评标方法及标准在内的采购方案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修改,带有倾向性的采购方案会破坏“三公”原则,采购结果难以让各方接受。

  论证采购方案的三点好处 采购方案原封不动虽不可取,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有市场,然而,缺乏论证的采购方案,其合理性、科学性将会大打折扣。建立采购方案论证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个人偏好,遏制违规,规避模糊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将任何可能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内容在招标前期解决。

  首先,能够防止个人偏好。某个小组或某个人编写的采购方案,即使再完善,也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漏。建立完善的论证制度能够发现并纠正细微的差错,一些带有个人偏好的观点将在论证过程中得到“消化”。

  其次,能够遏制违规。采购方案由招标采购单位“全权操办”,使图谋不轨的违规操作者有了可乘之机,投标供应商只能无条件接受,采购方案成了违规操作的合法“外衣”。论证制度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违规者的可乘之机。

  最后,能够规避模糊操作。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将使政府采购的操作过程更趋公开化和透明化,参与的部门和人员多了,招标采购单位定会苦练“内功”,违规操作和集中腐败的危险系数大为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工作推进势必得到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建立的途径

  论证内容要明确 强化采购方案的论证工作,主要应该关注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论证采购方案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上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对不同供应商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购问题,中标供应商确定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其次,要论证采购方案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采购方案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规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作为采购方案的组成部分等。

  再次,要论证采购方案的具体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投标保证金及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称,采购方案售价是否合理,有无营利倾向等。

  论证过程有步骤 采购方案该论证的内容多而杂,论证的次序很关键。

  首先,由招标采购单位对照法律法规进行自我检查,为保证采购方案编写质量,采购方案的编写、审核、校对等诸环节的工作应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其次,让潜在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方案“挑毛病”,尤其需要在售标前论证,在采购方案正式公开前应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采购方案的初稿可发布在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时,在招标出售过程中亦应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及时做出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应作为采购方案的组成部分。

  最后,由论证专家对采购方案进行“技术性论证”,论证专家与招标采购单位或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论证的重点是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是否与标的规模匹配,采购项目清单是否指定品牌,配置是否合理,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评标要素及标准是否合理等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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