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加财政统发工资招标的性质探讨
作者:王坤鹏 发布于:2007-01-24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对财政统发工资的代理银行进行了招标。参与投标的工、农、建3家国有银行中的一家最终以150多万元的最高价中标。该150多万元的费用将支付给财政部门用于有关的财政工资统发软件开发、硬件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
事后,该市银监部门认为银行参与该项目的招标,其实主要是看中了统发工资将在代理银行中的巨额沉淀资金,银行为获得财政工资存款业务而向财政部门额外支付了一笔原本应由财政部门自身承担的费用,属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并上报该省银监局,拟按《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对中标的银行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例,笔者有些不同看法,在此与政府采购工作战线的同仁探讨。
并非不正当手段 首先,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财政统发工资项目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资金来源稳定可靠;二是资金数额较大,有一定的增长性;三是合同周期长,可长期吸引大批银行认可的中高端客户成为银行其他产品的潜在消费者。因此,该项目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属于优质项目,引来诸多商业银行的竞争不足为怪。
在这个案例中,中标银行确实向财政部门额外支付了一笔原本应由财政部门自身承担的费用,但是笔者认为,这是银行用自身利润进行的对优质客户的让利。现在法定存款利率仅为2%,而贷款利率为6%以上,这其中明显偏大的4%的利差(其合理与否暂且不予置评)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按该项目标书中确定的工资代理发放时限来估算,代理发放资金总额可达10亿元。只要这10亿元有10%的定额资金沉淀在代理银行,就可以给银行产生400万元以上的利润,还不包括“可长期吸引大批银行认可的中高端客户成为银行其他产品的潜在消费者”等潜在的长期提升银行形象的巨大效益。可见,在这个项目中,支付150万元的投标价后,银行仍有丰厚的利润。
我们更应该看到,银行等企业为提升自己的形象和服务质量而做出的许多行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如银行对保持一定余额的银行卡帐户免收年费等,都是企业利润的“回报”,是否能对这些行为认定为“不正当手段”呢?答案值得商榷。
为了具体了解《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具体认定条件,笔者在网上进行搜索,得到两条规定: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其中第五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二是《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第六条也规定:“会员单位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违反存款利率管理规定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二是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三是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代收代扣个人费用账户。
从上述内容,感觉此次招标活动似乎不适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中的不正当手段。或是目前暂时没有更具体的认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以“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似为不妥。
采购方式无不妥 此次银行代理发放工资项目采取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参与银行也并未提出异议,最后的结果也是投标价最高的银行中标,是合理的,全部过程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中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3种,这些办法都可能综合考虑服务、效率等诸多因素,价格只是其中之一。而以上涉及的3家国有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基本属于同质性因素,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价格因素因此成为决定性因素。
自从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金融市场对外资全面开放后,国内金融业面临着更多更新和更加复杂的变化和形势,这对传统的监管观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政系统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招标方式,来降低财政工作成本,节约财政资金,这种行为是合乎趋势的,而且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客观上已成为大势所趋。如2006年12月6日,财政部举行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一方面需要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完善、更新和修改,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和政府机构更应该根据实际工作发展,与时俱进提升自己的执法意识,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出发点,保护和促进合法合理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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