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定点”不能成为“定势”的根源

作者:陈巍 发布于:2007-01-24 11: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采取的定点采购模式,较之其他采购方式而言,具有提供服务快捷方便、便于操作和管理等特点,被较广泛地采用。但定点采购在具备快捷、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不少定点供应商因“定点”而产生优势的惰性心理。本文试着从定点采购的利弊谈起,提出认为能发挥其优势、规避不利的建议。

产生

  定点采购通过一次性招标评审,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供货单位,避免了采购人多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重复劳动的繁杂,相对节约了成本;中标供应商多为本地企业,供货较为方便,在服务储备、质量保证上有优势;定点供应商被确定以后,供需、资金结算等都相对稳定,程序也变得简便了。

不足

  利润最大化导致价格脱离市场 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可能花很大精力去关注消耗量较大、采购频率较高的日常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却时刻追求着利润的最大化,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也不例外。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市场价格低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时,定点供货商可能会因经济利益驱动,利用自身定点供应商的特殊权利,不主动调低服务价格,一旦监督不到位,采购人的利益就会受损。

  垄断性容易导致商品质量下降 定点采购供应商一旦中标,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便拥有了“垄断性”的供应权利,在这个供货期间内,供应商可能会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联手对供应价格达成共识。

  供需固定性引发不良现象发生 定点供应商一旦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与采购方间的供需关系较为稳定和密切,这种稳定且密切的关系尤其是采购人经办人与供应商之间极有可能滋生腐败。

  地域性难以保证最低优惠价格 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一般限定在本地区内,这些中标供应商虽然往往都是当地的“老大”,但从更广泛的地域范围看,在价格上不一定非常有竞争优势,难以保证采购服务的最优性价比。

完善方式

  继续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报价制,在确定的几家定点采购供应商内部引入再竞争,按不同采购类别,要求他们按天、周、半月或月为期,定时向采购人报出同等服务的价格,然后择优采购。通过二次竞争,能很好地实现采购人与供应商双赢的目的。同时,适当扩大定点单位数量,增大定点供应商相互串通、垄断供应的成本。

  加强对中标商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制订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办法,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中标的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订诚信履约档案,通过价格、品质等方面与市场同类产品对比,把中标供应商的诚信程度与采购数额相挂钩,让定点供应商接受更广泛的监督。

  提高定点违约成本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协议时,要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违反定点协议的行为,除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外,还要按照协议规定处以违约价值数倍的违约金,提高违约成本,规避违约风险。同时,加强对各级相关领导和政府采购经办人员的行为管理,通过多部门的协调,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与联动体系,加大对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以保证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