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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文体(三十二):公证书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7-01-24 11: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证及特点

  《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特征是:

  一是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它与其他机关的活动不同;二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行使的职能不同;三是证明活动的根据为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四是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五是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六是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七是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八是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债权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公证还是某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事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写作要求

  公证书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其作用是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有关部门提供可信赖的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书是公证处依法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应当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的内容制作公证书,经审查无误后公证处应将制作好的公证书正本及当事人要求的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书的正本与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居住地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时为了证明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公开性,也申请公证。而政府采购招标公证属特别程序,公证员要始终参与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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