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是前提 规范是原则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7-01-25 13: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开始酝酿,2005年底初稿出台,在几易其稿之后,2006年底一个长达8000多字的地方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我们出台地方管理办法的原则之一是:慎重、实用,不能仓促。这个规定我们花费了很多心思、很长时间,希望其中的每一项内容都能达到预期的规范效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雅林说。
事实上,《办法》涵盖了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如何管理,各方采购当事人的职责是什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如何发布,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如何管理,备案和审批的内容和程序怎样,合同具体怎么验收,监督检查包括哪些内容……细致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甚至有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需要单位开证明的细节规定。尤其是采购计划、采购时限、非招标方式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凸显出其严谨的监管思路,体现出规范与效率并举的监督意识。
设定时限促规范
凡事如果有计划性,并且严格按计划执行,效率就会显著提高。“具体到政府采购,如果能严格遵循一系列程序,每个环节都不拖延,政府采购效率也不会像某些采购人想象的那么低。”王雅林提到,海南省为此专门在《办法》里设定了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工作时限,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都须严格按照“数字”时限走。
比如,采购人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在经省财政厅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到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委托采购手续;自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针对监管部门自身,也有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采购计划等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的时限等方面也有规定。
当事人工作的每一个可能拖延的环节都有时限,不按规定来就会有相应的处罚,这在促使政府采购规范操作的同时,无疑也保证了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的有序操作与效率相结合,是规定时限的最终目的。
非招标采购要公开
非招标方式采购也是政府采购,非规范不可。海南省虽然没有单独针对非招标方式采购出台一个专门的地方法规,但是在《办法》里却用了很多笔墨规定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操作,意在促使海南省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都能“有规有矩”。
王雅林介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非招标方式采购规范的前提,所以海南省尤其强调信息公告的发布,详细列出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比如,资格预审公告、成交结果和有修改或者澄清的政府采购文件等。为了使公告发布规范,还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包括的内容,以及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此外,如果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将其理由公示,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单一来源采购有了更明确的约束。
信息反馈树形象
“政府采购效率很低,采购产品的质量也不高,但价格高。”这类话会出自某些试图规避政府采购或者对政府采购不是很了解的采购人之口。王雅林说:“政府采购真如某些采购人抱怨的那样吗?如果不是,这类口无遮拦的消极言论很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所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必要对此采取一定的措施。”
是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还是供应商不诚信导致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购人在反映时必须有依据,不能毫无根据地随便指责政府采购。所以,海南省就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采购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以求问题的更好解决。比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中标价格超过市场价的;中标后,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与省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货,或变相调换不同规格产品进行替代的;供应商所供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
采购人有权及时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确实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同时意味着对采购人的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无中生有,诋毁政府采购,这样一来,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才能深入人心。
结合实际出台的内容极尽详致的《办法》,毋庸置疑,对海南省政府采购工作今后的开展将是莫大的促进。
相关链接: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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