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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亟待提高

作者:晓岳 发布于:2007-01-26 13: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条招标公告:“本单位欲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科学仪器××一台,欲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在美国××公司×系列产品中任选其一,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经验和资质。有意者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第11天前来投标。”

  这是一则某中央采购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可以肯定的是,这条招标公告很不规范。首先,该采购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示了自己指定品牌的意图。其次,该采购人丝毫不具有支持国货的意识,没有给国产品牌一点点竞争的机会。第三,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不清楚,仅仅用“良好”来限定经验和资质,让人摸不着头脑。

  第四,公告要求供应商在公告发布后的第11天前来投标,可见采购人没打算编制招标文件;而且,11天等标期比法律规定的20天少了9天,等标期严重不足。
 
  为什么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已四年的今天,还会出现这种错误?而且犯错误的,竟然是一家中央级的采购人。某省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这并不鲜见,在地方,发生这种错误的几率更大。
 
  无论是支持本国产品、不能指定品牌,还是编制招标公告、招标中的各种期限,《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种低级错误的出现,实属不该。究其原因,就是采购人对法律不了解,依法采购意识不足。

  在政府采购工作快速推进的今天,在众多政策功能纷纷被提出的今天,采购人一再出现不懂法律和依法采购意识不足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各采购人亟须有计划、有步骤、有规模地组织培训、研讨,教授法律,宣传政策。否则,等到违规情况被依法查处时再后悔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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