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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定点采购后续监管“支招”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7-01-26 14: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定点采购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组织形式已在全国各地推广,定点范围涉及货物和服务两大类采购项目,尤其在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服务类项目中体现出了较大优势。但定点采购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为数不少的定点供应商有铁饭碗意识,在价格、质量、服务及供货时间等方面都差强人意,这已成为影响定点采购健康发展的痼疾,定点采购的后续监管亟待加强。

后续监管滞后

  定点采购“后续监管”滞后突出表现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两个层面。不少采购人认为定点采购就是随便采购,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即可,而全然不考虑质量和价格;有些采购人因有定点之便,将本单位的定点采购业务固定在某一“关系户”,还有些采购人主管领导根本不过问定点采购业务,完全“放手”让下属经办,至于下属如何经办、是否存在监督则全然不问,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在有些地方由于监管滞后,定点采购成了随便采购的代名词,严重违背了定点采购的初衷和政府采购的目标。

  有些定点供应商认为取得定点资格后便捧上了“铁饭碗”,不能很好地履行定点采购合同和兑现服务承诺,甚至在定点供应商之间搞串通“相互捧场”。例如,在某地PC机采购中,采购人将有关定点采购询价资料报采购中心备案时,采购中心发现相同品牌、型号和数量的产品,5家供应商报价依次为23040、23080、23070、23060、23050,且5家供应商签字笔迹如出一辙。报价最低供应商私下里告诉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这次采购中“我们做通了其他几家供应商的工作,请他们捧场的。” 

后续监管之宏观设想

  定点采购“后续监管”滞后不但有损于采购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此类采购模式的推行和完善。在定点采购过程中,从招标阶段确定定点供应商,到询价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都要保持充分的竞争,只有保持充  分的竞争,并辅之以扎实有效的监管,才能彻底地防治目前存在的问题。

  公开选定供应商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扩大信息发布面,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定点招标的角逐中;定点供应商数量应确定至少两家以上,签订定点合同,落实采购人、供应商双方的责任,价格信息及时公开,在付款方式上应以分期付款为主,定点项目的合同期限要合理,不可太长,最好半年一定,合同条款要有中止和终止情形,某一项目定点供应商的数量要确定在2家或2家以上,要保证定点后仍有充分的竞争,要积极参与验收等履约情况检查,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切忌招标后放任不管。

  进行有效询价  对采购人询价的进行指导检查,在媒体上分门别类地公开产品价格信息并定期更新,设置统一的表格。不得指定品牌采购,询价结果备案,履约情况检查,不能放手不管。严肃查处串通行为,严格合同监管,采购人在经办定点采购业务时应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询价小组,不得由一两个人包办。采购人要敢于“讨个说法”,积极做好事前防范。采购人在遭遇供应商的恶劣服务和质次价高的产品时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不能委屈自己,不能自认倒霉。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要注意审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并过细地做好验收工作。
 
  加强日常考核  推行“定点供应商评分制”,从价格、交货、质量、服务等几方面对定点供应商进行细化动态考核,规定低于60分的出局。加大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力度,对中标供应商有投机取巧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予通报。

 “后续监管”之操作设想

  对采购人的监管  限额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如以办公自动化产品为例,可规定采购人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适用定点采购,具体的限额标准应根据当地采购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而定,超出此限额的则不能采用定点采购,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操作。计划管理:实施定点采购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仍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的对口职能处室要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严防采购人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原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价格管理:可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定点供应商承诺的折扣率出具采购控制价,最终采购价不得突破这个控制价。结果管理:每一项定点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在三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及公示。

  对供应商的监管  合同管理: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中标结果公示无质疑的前提下,签订采购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管理:定点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应建立对定点供应商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可包括价格信息等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拖延迟报、弄虚作假现象;报价是否按投标时承诺的折扣率执行;所供货物质量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现象,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兑现整机及零配件包换的承诺;投标时作出的服务承诺是否能不折不扣兑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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