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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住供应商资格关(四):资格审核应由谁“主审”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7-02-01 11: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供热系统”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中心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后,到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6家供应商递交了谈判文件,在资格审核中,采购人代表与专家意见相左。原来在6家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中,有两家是注册成立不到两年的公司,供应商代表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5款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所以刚成立两年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与此项目。但专家认为采购人代表这样理解有失偏颇,这一规定并非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成立3年以上。面对双方的“较劲儿”,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不知所措,于是咨询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解释说专家的观点有道理。至此争执才平息,评审得以继续。但这件事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在供应商资格审核过程中,究竟谁牵头更好?

采购人缺乏专业性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把审核供应商资格的权利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人是否有能力担此重任?

  尽管《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提出特殊要求后如何验证是否满足该具体要求,多数采购人自己也说不清。很多时候采购人把守供应商资格审核关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但由于法律的上述规定,有的代理机构就不愿主动介入供应商的资格审核过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尹君宁说,在这一环节他们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供应商因此 “摔跤”。她认为,供应商尤其是代理商参与投标的经验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涉及到资格审核,采购中心的任务就是耐心地作好解释和指导工作,清楚提示供应商到底要携带哪些证件,需要原件还是复印件。

  但采购人独自把关行吗?“肯定不行。一些供应商利用他人资质证书,扫描后对法人名称进行涂改,然后打印出来用作复印件,类似的蒙骗现象比比皆是,多数情况下采购人识别不出来。”某电视品牌大客户部经理现身说法。他认为,三重原因决定采购人不适合独立审核供应商资格:一是采购人偶尔采购一次,对业内要求了解并不深;二是采购人的私心决定,审核过程中可能厚此薄彼或避重就轻;三是采购人没有足够的时间。而其中不专业是采购人无法胜任供应商资格审核的致命原因。

专家没有足够时间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这是在投标文件初审中专家的任务之一,专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有的地方甚至把专家的力量发挥到了极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审核的权利几乎完全交给了采购人和专家,连供应商入库这道关,也是借助于专家的力量来完成的。尹君宁说,原来是投标一次,审核一次,供应商分类入库后,成批入库的供应商由随机抽取的专家集中审核,单个申请入库的供应商,则搭个别同类项目的便车,在评审结束后,借用专家的时间进行审核。

  但这种做法是否有些极端?许多人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使那些为避嫌而不愿介入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也不赞成这种做法,他们认为依靠自己的力量足以把住供应商入库关。供应商也对此质疑,我们花了十几天甚至几十天才制作完成的采购文件,评审专家需要在十几个小时甚或几个小时内看一遍,时间上就没保证。

代理机构牵头为好

  “供应商预交保证金务必采用转帐方式,且付款单位必须与网上注册单位的名义一致。如交现金所引起的责任,由付款单位(人)承担。”这是某采购中心发布的一则温馨提示,尽管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不愿承认自己介入供应商资格审核过程,但事实上作为代理人,集中采购机构已经不自觉地参与其中。既然是代理采购,当然也包括对参与供应商的甄别过程,如果不把好供应商入门关,如何保证采购质量呢?招标投标业内一位资深老总认为,代理机构没必要总是战战兢兢担心越权,有些工作采购人自己是无法按质按量完成的。
 
  上海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周欢说,供应商资格审核应该划分为资格前审和资格后审,一般来说资格前审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把关,主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评标阶段或评标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把关,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
 
  最好的办法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先审查,作出详细的表格,然后提交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监督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这样效果很好。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把名家情况统计好,作好汇总工作。
 
  不能单纯指望采购人进行审核,采购人的职责就是实事求是地提出需求,如果采购人自己能做或者应该做这类工作,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还有什么意义? 

相关链接::(之一)供应商资格审核分量该多重
      (之二)究竟该审核哪些资格条件  
      (之三资格条件如何审核更稳妥  
短 评 
          走出误区看“审核”

  有人说,供应商资格审核是一项程式化的工作,很简单,就是看一下有关资质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谁都可以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简单的工作也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而且需要经验,如果未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审核很可能演变成走过场。资格审核是迈向操作成功的第一步,如果此关失守,将影响采购效率,所以不能把资格审核简单化。

  有人认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规定得越细越好,经过“精挑细选”,过关的全是精品,能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但更多的人认为,保证质量是前提,政府采购还承载着其他功能,扶持幼稚企业发展就是其中之一。毋庸讳言,政府采购需要一定的“门槛”,但不宜过高,只要能满足采购需求,谁都应该有机会。

  有人坚持,关注供应商资格审核应将目光聚焦于开标前后,因为所有参与供应商都盯着这两个环节,稍有疏忽可能引发投诉;但也有人建议,随着各地逐步建立和日益完善供应商库,强化供应商日常审核已不可或缺,通过审核来了解供应商的资质和诚信情况,对于推动采购效率将大有裨益。“项目审”与“入库审”虽然程序不同、繁简有别,但后者是前者的铺垫,入库审核工作做得细致,项目审核时往往能够省心、省力。

  不了解政府采购的人抱怨,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直由采购代理机构一手操作,根本就没有其他方面的参与,因而有可能导致变相排斥供应商、为“人情关系商”而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但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人则说,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其代理职能,使资格审核专业化、规范化,不能一味寄希望于专家把关。法律没有明确代理机构资格审核中的具体职责,但作为代理操作机构,不仅要依法代理政府采购活动,而且作为专业的操作部门,代理机构见多识广、经验丰富,所以审核供应商资格不仅责无旁贷,而且理应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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