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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此亦不能失彼

作者:零度 发布于:2007-02-01 11: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地定点印刷政府采购项目,改变了过去单纯以报价高低“论英雄”的评分方式,首次将纳税额作为考核计分指标之一。其具体做法为,参加竞标的企业中缴税最多的厂家得纳税指标满分,其余厂家以此为基准,按比例计算得分。文章最后还写到:“此举出台,体现了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激发了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

  初读此消息,笔者很高兴政府采购评分因素又增添了“新元素”,更高兴政府采购除了第九条中规定的: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外,还能对国家税收做出贡献。然而,仔细琢磨后却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缴税最多的厂家得纳税指标满分,其余的厂家以此为基准,按比例计算得分,这样的计算方式或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之后,企业所得税缴税总金额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多寡。那么,能达到纳税指标满分的企业大多只能是大型的品牌或厂家,中小企业其纳税金额无论如何都会远远少于大型企业。这一评分因素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中标的可能性,与《政府采购法》提倡的精神相违背呢?

  这一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姑且不论,其评价因素是否能“服众”还是个问题。众人皆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或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既然是义务,则为责任,企业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相应税费是理所应当的。通过政府采购评分加分肯定依法纳税的企业的做法是可以的,但这是否会让部分人产生“幻觉”:既然不可能得满分,何必还要完全缴纳呢?由此衍生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支持中小企业是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增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是政府通过政府采购试图实现的管理目标之一,两者均不可轻言放弃,政府做出协调决定的时候,应顾及“此处”亦不能放弃“彼处”。

  也许,当地有关部门在将纳税额作为考核计分指标时并未考虑到这些细节,其出发点应该是好的,旨在激发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体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政策功能。然而,作为一个负责任、有水平的政府管理部门,在制订政策时,应考虑得更周全些,既要有开拓者的锐气,更要有建设者的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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