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明晰 具体实用——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反响热烈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7-02-01 11: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年伊始,财政部发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以下简称3号文),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3号文引起了社会各界和中央单位的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纷纷组织,认真学习3号文,认为该办法出台及时,对于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权责明晰 具体实用
“2004年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得太笼统了。现在集中采购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实际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出台专门规定,分门别类地解决问题迫在眉睫。”财政部国库司有关人士如此解释3号文出台的原委。
的确,3号文对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指导性更强,更具操作性,更有针对性,更易于落实,这是有关单位、专家对3号文的一致评价。
权责明晰是3号文一个显著的特点。3号文对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政府集中采购中的权责进行了明晰。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同时该文在各章中,分别从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审批、委托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签订、专家抽取、采购验收、资金支付以及采购信息发布、具体监督管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等各个环节和角度,对财政部、集采机构和采购人各自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得各有关方面可以清楚明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互相协作,共同促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同时,3号文还对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概念进行了明晰,从理论上理清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关系,也便于工作进行。3号文指出,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并分别对这两种组织形式下了定义。
对此,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认为,政府集中采购包括部门集中采购,这一直是一种共识,但如何区分部门集中采购与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两者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集中采购更具有可操作性。
强力支撑集采机构
“3号文对集中采购机构意义重大,对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益,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构成了一种强力支撑。”某中央集采机构人士表示。
近年来,中央集采机构在工作中,一直希望财政部在以往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出更具体更细化的配套政策。3号文的规定就是很有效的配套政策,加上以后财政部的格式化合同范本、定点采购的指导性文件,集采机构的操作执行会更方便。
另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从宏观层面看,全国各地的管采分离工作还在推进之中,一些地方还没有完全实现管采分离。从集采机构的采购规模看,有的省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这些都是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的现象。3号文的征求意见稿早就出来了,财政部选择在这个时机发布,应该说体现了对集采机构的肯定。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也认为,第四章“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规定中,对于采购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第四章规定,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基本是基于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具体内容需要看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职责有: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从理论上说,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权利和职责是来源于采购人的委托,即这些权利和职责在本质上是属于采购人的。因此,对于采购人在这方面的限制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何红锋说。
这些限制包括: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中的评审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中央单位承担责任。对于采购人的这些限制,能够提高采购效率,防止采购中的腐败,节约采购资金。
具体指导采购人工作
和集中采购机构一样,中央单位采购人也从3号文得到了很多工作指导。
“我们坚决支持财政部的新规定,一定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资产处副处长蒋文新表示。事实也正是这样,国家体育总局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中,一直秉持积极姿态。
此外,3号文的规定对于体育总局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了借鉴。体育总局在管采分离方面做得比较早,现在部门内有三个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下一步会借鉴3号文的规定制定体育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3号文43条关于采购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的规定,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某部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他说,以前财政部对采购人的要求是在每年2月份上报一次工作情况,现在从一年一次改成了一年四次,由于人手少、工作量大,要完成这样的统计工作有一定难度,期待财政部制定更详细的报表以便于操作。
“集中采购方式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以前只要采购中心同意就可以,3号文要求必须报财政部审批,这显示了财政部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决心。”另一位中央单位采购官员表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存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够深、执行中采购需求表达不符合国家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等种种问题。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一方,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知水平、执行意识、需求合理性,决定政府采购规模大小、政策功能的执行力度,以及这项改革是否成功。中央单位采购人一定要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充分理解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全国带头执行,起到表率作用。这从根本上也体现了中央单位采购人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相关链接:(财库[2007]3号)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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