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委托协议 采购人权利义务谈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7-02-06 16: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权利必须明确 

  在确认了主体是否合法、明确了自己的委托事项之后,采购人就进入了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实质阶段。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了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但是,范本的制作质量不甚理想。笔者曾经在某地的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上看到,作为甲方的采购人和作为乙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双方权利义务总计不到10项,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也仅有几行描述性文字,至于协议终止条款和违约条款更是寻不到“踪影”。委托中一旦出现争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本无法在这份简单粗糙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签署协议流于形式,也就不难理解了。

  面对“制作不够精良”的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采购人一定要明晰自己的权利,为协议把关,必要时在协议上增添内容,以便于发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那么,采购人应注意在协议上体现哪些权利呢?

  采购知情权

  就像《宪法》赋予人“出生即平等”的权利一样,采购人在采购中的知情权也是“与生俱来”的,是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特殊的角色地位决定的。如若采购代理机构有阻碍采购人了解采购项目实施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具体安排的行为,采购人应该坚决维权。

  但是,某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采购人的知情权表现在采购人的“知”,而非“管”。如果采购人不遵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办事,对已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事项不仅提出建议,而且还事事插手,知情权就被滥用了。

  文件核认权

  采购代理机构在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之后,一般会请采购人对标书进行确认、核对,以确定是否完整地表达了采购人的采购意愿。此时,采购人一定注意行使权力。一旦采购人放弃确认,在采购结束之后对所采购的商品不满意,损失将是巨大的。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采购人可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要求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核对、确认权。

  评审参与权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对采购人参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进行了规定;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也要求采购人参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可见,法律对采购人的采购评审参与权进行了保护。最近,某地出台文件,在采购中对采购人进行屏蔽。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采购。因为,作为用户的采购人,对自己的需求最了解,只要采购人做到不进行倾向性采购,不对其他评委进行误导,参与采购评审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因此,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要对此进行明确,不要因一时疏忽,使采购代理机构误以为自己放弃了评审参与权。

  但是,日常工作中也存在采购人自己放弃参与采购评审的情况。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黄大益介绍,近来,网上比价作为询价的一种方式,在采购中得到应用。由于采用网上比价进行的采购一般品种单一,标的额也较小,采购人可能在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对此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权委托。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放弃参与采购评审可以理解,但在其他情况下,采购人一定要亲力亲为才能保证采购质量。

  结果确认权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原副主任韩孟玉认为,采购人应事先决定究竟由谁来确认中标供应商,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上体现。如果这条规定不明确,很容易在工作中产生纠纷。

  “老采购”们都知道,在采购工作中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规矩”:当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一旦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存在异议,可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提出。当然,这种异议必须是建立在供应商存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之上,如供应商没有营业执照,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如果经查异议属实,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这里建议采购人应保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自己这里为资质审查的“漏网之鱼”再设一张“网”。

  违约条款的订立

  一份完整的合同,违约条款一定不可或缺,它是前面所有权利义务实现的最终保证。记者查阅了多省份的委托代理协议,发现对违约条款的描述一般都比较简单,例如:“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即使这样,采购人也不能忽视违约条款的订立。否则委托代理协议就不完整,前面所有的努力也都失去了最终保障。 
  



义务更不可少 
 
  在明确了具体的权利之后,还有一点是采购人同样不可忽视的——采购人应履行的义务。采购人必须明确,履行义务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采购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同时,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上对义务进行体现,也能够保证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双方互相协作、和谐采购。
 
  经过采访,记者发现以下义务是采购人必须首要履行的。

  保守商业秘密

  作为整个项目采购的知情者之一,采购人应该注意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仅是供应商在本次采购中决胜的法宝,更是今后继续在市场发展、壮大的重要武器。但是,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反映,采购人在这一点上做得还不尽如人意。
 
  某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在采购中,采购人有可能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青睐的供应商,以加大该供应商获胜的筹码。但是,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采购监管部门,对这种情况都很难控制。首要的一点就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动作’,外人很难找到证据。”

  为了让采购真正做到公正、公平,采购人必须“守紧口”、“关好门”。大多数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中采购人义务的第一条都要求采购人保守商业秘密,也反映出这一点的重要性。

  委派专人协助

  在采购委托中,既然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事项仅靠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一己之力是很难完成的。一旦采购人委托过后就将自己置身事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委托事项也是“孤掌难鸣”。因此,向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详尽采购清单,并委派专人协助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项,参与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活动等,也是采购人的义务之一。
 
  有人反映,在某些采购中,采购人不主动提供具体的采购参数,一旦采购来的产品不符合工作需求,采购人就会责怪代理机构办事不力。对此,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黄大益提示,只有在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十分明确的情况下,采购的产品才最能符合其心意;同时,采购人在提供详尽采购需求时,也要注意自己的技术参数表述不要具有倾向性。看来,只有既完备又公允的采购需求,才最有利于采购。
 
  及时答复质疑

  据记者了解,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一直采取这样一种答复质疑的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欲提起质疑时,只能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在答复质疑时,会要求采购人进行配合。奇怪的是,《政府采购法》明明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是答复质疑的主体,该省的政府采购中心为何人为地把采购人排除在外呢?原来,在从前的工作中,采购人经常对质疑不进行答复,或者答复得不够规范,供应商难以满意,结果就是“闹”到采购监管部门处,变成了投诉。采购中心迫不得已地“收回”了质疑答复权。
 
  在这里,采购人一定要注意,答复供应商的质疑是自己法定的义务。除非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此事另行规定,都必须将此工作“落地”。

  终止须有条件

  采购人一旦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就成为了合同的甲方,有义务履行这份委托合同。随意改变或终止协议条款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委托代理协议上应附上这样一条:“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变更和终止必须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作出。”

  当然,除了双方达成协议之外,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天津市的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中这样规定:“如果在代理关系存续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本协议也应发生变化。”

  经过了这些介绍,不知道采购人是否已在心里描绘了一张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蓝图。总之,只要加强对委托代理协议的重视,仔细、认真地对此进行操作,就会对采购人有利,对采购各方当事人有利,对政府采购有利。 
 
短  评

  签署委托协议是为了双赢 
 
  在目前的政府采购界,各方代表都在呼吁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必要性。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中介方的观点是,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会让本就掌握采购主动权的采购人提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主张,使自己在采购中处于被动地位。采购人一方的代表观点是,一旦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被委托人易作出越权代理行为,使自己丧失应有的采购权利,使得采购而来的物品不尽如人意。

  那么,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究竟对谁有利?

  委托代理协议是合同的一种,而合同的签署,代表着交易的产生。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中,有可能甲方会占得先机,也有可能是乙方较为强势,但这并不当然影响合同签署的效果。在市场中,交易的双方一定是平等的,签署出的最好合同一定是一份双赢的合同。而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协议,也应该是这样一份双赢的合同。其中,既无采购人的“无理要求”,也无采购代理机构的“强权夺势”。这恰恰体现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主旋律——和谐采购。

  因此,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签,并且,一定要签好。让这份协议签出政府采购的效率,签出政府采购的“三公”,签出政府采购的优势。双赢的委托代理协议才是政府采购所真正需要的,才是和谐采购所大力提倡的。 
 
相关链接:让委托协议真正走入采购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