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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废标索赔”系列之三:代理协议 要签 更要签的好

作者:赵哲 发布于:2007-02-06 16: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到底怎样签代理合同,对很多政府采购中介来说,是个难题。如果合同没有签好,不但无利,反而有害。
     一家政府采购中介公司的经理就曾说过这样一个例子:某家政府采购中介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里居然有“招标过程由中介机构全权负责”的条款。这条条款看似是放开了政府采购中介的“手脚”,给了其很大的权力和空间,实际上,一旦发生纠纷的话,政府采购中介就成了“挡箭牌”和“替罪羊”。结果,果然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中介机构最后损失惨重。

  也有一些政府采购中介意识到了签订代理合同将承担一定的风险,也想过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忙草拟和监督合同成文。但是,出于成本和专业性方面的考虑,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介行业,签订代理合同时聘请律师还是比较少见的现象。“我们也知道,在签订合同问题上,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律师很有发言权,但在实践中,我们很难这么做。做政府采购中介业务,利润有限,而请律师的花费又不低,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中介并不想请律师。另外,大多数律师可能对民法、刑法方面的东西很有研究,而政府采购却是专业性相对较强的一个领域,有很多特殊的规定,一般律师并不一定完全知晓或对此作过专门研究。贸然的请律师帮着写合同,我们也不放心”,一家政府采购中介公司的总经理忍不住“诉苦”。

律师建议:中介行业需要范本


  “政府采购中介的烦恼和苦衷我能理解,但签订代理合同这个问题并非那么不好解决。如果在政府采购中介行业内,有一份相对统一的、规范的代理合同范本,政府采购中介担心的问题或许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迎刃而解”,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表示。

  张政举例:曾经有一段时间,在建筑工程招标代理领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针对这种现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一份相对规范的,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合同双方一般的权利义务的,并留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增加或减少相应条款权利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在这份示范文本诞生并不断完善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内的合同争议,也减少了该领域内诉讼的发生。

  张政还表示,他愿意为制订政府采购中介代理合同范本尽一份力。

熟悉法律+事先调查

  面对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中介合同范本的情况,张政针对代理合同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要做好调查工作,了解采购人的一些基本情况,不能因为对方是国家机关而忽略这个过程。比如说,要了解有权代表采购人签署合同的主体是谁。如果签署合同的主体本身没有代表采购人的资格,一旦发生纠纷,政府采购中介这边的利益就很难维护了,因为越权行为通常是无效的,除非,政府采购中介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代理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虽然越权代理的行为方也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事后补救花费的成本和时间肯定要比事前调查多得多。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签订的代理合同,张政认为应该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与被代理的一般规定,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中介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比如说法定的代理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方面的规定,政府采购中介就应该在签合同的时候多加注意。

  另外,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如果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话,双方要应该落实在书面上,比如说签订补充协议等。签订补充协议时,要在文本中注意加上“如原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或类似的字样。

  与一般合同的当事人相比,政府采购中介面对的是强势的采购人,而政府采购中介和采购人之间的关系,不但要遵循《合同法》等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此之外,政策方面的方向和要求,也是政府采购中介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份规范的代理合同,分量“相当”的重,签好代理合同,也是政府采购中介必须完成的任务。 “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相关链接:代理合同是中介的“金钟罩”
                    签好代理协议 不做“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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