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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介代理合同 需要一个“榜样”

作者:萧兆 发布于:2007-02-06 16: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曾经和几个律师朋友谈起今年年中即将正式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话题自然而然的引到了签订代理协议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分担上。朋友们自有他们各自的立场和观点,不过,大家却达成了两点共识:代理协议签的越明晰,合同中的责任分担规定的越细致,对于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来说,越有利;虽然,合同签的再细致也难免发生纠纷。“律师,文雅点说,赚钱靠信誉、靠人脉,粗俗点说,要想在这行还能干下去,没几个好朋友、没个好招牌是绝对不行的。事前把话说清楚了,出事了就不怕得罪朋友、砸了招牌”,一名律师半是认真、半是调侃的说。

  尽管在做具体业务上有很大差别,但是从做代理人这个角度上讲,律师和政府采购中介这两个行业有很多相通之处。政府采购中介想要生存和发展,也要走“积累人脉、树立品牌”这条路。而在做代理工作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中介也很可能与自己的被代理人——采购人,发生纠纷。

  政府采购中介和采购人签订的代理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是有特殊性的。而政府采购中介和采购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也非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比。这就给政府采购中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与采购人订立代理合同,既要满足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前提条件,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除了民事方面的外,还包含了很多政府采购领域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要想订立这样一份“完美”的合同,一个字,难。

  难以解决的问题不等于不能解决,烦琐的过程也不是不能简化。其实,在解决政府采购中介和采购人订立合同的问题上,也不是没有经验可学。采用标准化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一个人的智慧有限,每个人的知识构成有别,因此解决复杂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集合众智、畅所欲言。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为拟定一份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合同而组织大规模、有各个方面专家参与的讨论活动,无疑是浪费的,也很可能得不偿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一个机构来组织拟定合同活动,把当事人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清楚,并保留空白的特殊条款,由具体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情况添加。在这份范本性合同被拟定出后,其他需要签订中介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以这份合同为蓝本。应该说,这种办法能够比较科学和经济的解决问题,规避当事人双方的风险,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发生。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就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除了缺乏统一的合同范本外,更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介行业里,虽不乏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用合同保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是,也有很多政府采购中介仍然漠视代理合同问题,仍然没有意识到,凭一份仅有确认代理关系存在的代理授权协议并不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思想上不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即使有了规范文本也很难被好好利用。内因和外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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