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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文体介绍系列(三十五):考核报告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07-02-08 16: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考核报告的定义

  政府采购考核报告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之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材料。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为此,财政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的办法。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做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常性的工作,是职责所在。其考核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必须经常性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其考核内容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被批准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可以参考《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以下以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为例)。考核的内容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和服务质量情况等。

  以上7大方面是《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考核的内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内容纳入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和要求

  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的保障。

  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特殊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方式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主要是4个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 财政部门要结合集中采购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
 
  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 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 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采购代理机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声誉,因此,要按要求、有步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它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其次,要制定详细和操作性强的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再次,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并告知其考核时间、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和考核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考核小组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在考核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最后,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在下一次考核中,应将上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检查整改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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