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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也应细化规范

作者:杨景娅 发布于:2007-02-08 16: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有向采购招标单位质疑的权利,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涉及质疑的规定却非常少,这给集采机构受理质疑带来了困惑。在发生质疑时,集采机构应如何处理,对其相关的程序、必备的条件、把握的原则有何要求?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及经验,提出困惑和难点,与同行共同探讨交流。
 
前提篇
 
  质疑的条件及必备手续

  供应商具备质疑的条件和完成必要手续是集采机构处理质疑的前提,其基本要求应包括: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质疑的提出应为书面材料,提交的正式书面质疑材料与正式提交日期不一致时,需注明提交时的日期,质疑材料应当署名;将质疑书面材料送达被质疑单位;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集采机构在办理收受质疑材料手续时,应要求质疑供应商送达人填写《供应商质疑书面材料签收表》并要求质疑人按填表日期签署接收的准确时间。最后,将质疑材料复印件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并办理签收手续。



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杨景娅

  受理时的工作原则

  在质疑的受理阶段,集采机构须掌握以下一些原则:首先,质疑的送达手续应规范,其相关的签字确认必不可少,收受的时间一定要准确并经确认,避免出现时限不清甚至个别供应商私自篡改质疑时间进行超时效投诉;对质疑的书面答复也是同理。其次,供应商提出质疑,并非第一步就要走书面提出的程序,有的供应商仅是对政府采购程序及相关规定不了解,这种原因引起的情况,应让质疑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以口头答疑的方式消除误解,减少不必要的先质疑再撤消的麻烦。最终,一定要将质疑材料复印件送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以便监督管理部门能事先了解可能发生的投诉事项。
 
制度篇 
 
  用证据解答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以制度规范质疑行为,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制度的规定,促进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每个采购项目的组织过程中,用规范、详尽的程序,把好程序关;对各环节的签字、确认手续及证据,要关注细节,把好手续关。发生质疑情况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是有力的答复依据,而耐心地解释、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工作的基本方法。



■ 黎娴/漫画 

  以制度规范

  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出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宣传相关规定,并在评审过程中邀请采购人单位的纪检部门进行监督。对执意违反规定的人,明确告知其后果及须承担的责任,对其应负责任的内容签署其意见或加盖单位章。

  对恶意质疑的供应商则可以通过建立档案的方法进行控制,区分该供应商是对相关程序规定不了解、事实掌握不全面,还是为了排斥竞争对手而恶意质疑。对无理取闹的质疑供应商,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建议监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质疑环节在政府采购中的设置,保证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处理供应商质疑的能力,则是检验政府采购组织者——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规范运作、能否把好程序关、业务水平高低的“试纸”。集中采购机构应重视提高受理质疑的水平和能力,只有如此,才能为构建和谐采购氛围做出贡献。
 
思考篇 
 
  合理划分责权关系

  在质疑环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现实中,供应商大多只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面对供应商的质疑,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面临的最大尴尬,就是作为组织者的采购代理机构究竟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其当事人有采购人、集采机构、临时由采购人和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多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一项活动,角色较多,权责复杂。具体而言,即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来的,采购文件是经采购人确认的,评审是由采购人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的,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由评审委员会做出,而监管部门对整个评审过程做了监督,最终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来确认。

  面对现行工作环境中采购人的强势,面对专家采购的局面,仅承担着组织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工作中身份是很尴尬的,很多时候都是“代人受质”。笔者认为,针对采购活动过程中各不同环节、不同层面的质疑,应借鉴国内外司法处理中鉴定承担责任方的基本原理,遵循“谁的责任,谁承担”的精神,分析产生原因,答复相关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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